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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深南法行初字第002号 原告陈选胜,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寺贝通津36号。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劳动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劳动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伟建,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伯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秀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选胜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劳动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选胜、被告委托代理人钱伯明、王秀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选胜诉称:我于1998年3月受聘于信电电线(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电公司),担任写字楼采购员。2000年8月15日,我提出离职申请,并得到该公司的同意。该公司在我工作期间,未为我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02年9月16日,我向被告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被告责令信电公司支付我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并为我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02年9月17日,我又向被告邮递申请书,但被告至今不予处理。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2年9月1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局提交的申请书;2、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及邮件查单;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行终字第240号行政裁定书;4、东莞市劳动局东劳监决(2001)1号处理决定书;5、证据材料清单;6、工资单;7、原告2000年8月工卡;8、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测算表。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劳动局依法递交了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一、就程序上而言,关于原告与信电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司法结论,因此,被告作为劳动主管部门无需对司法部门已作出结论的争议事项作出处理。同时,原告于上述劳动仲裁裁决书及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仍就同一事实诉求被告作出处理属于一事多告,有滥用诉讼权利之嫌。二、就实体而言,被告对原告于2002年9月18日提出的申请处置得当,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行政不作为"。理由:1、法院对原告与信电公司的劳动争议已处理完毕,被告完全没有义务就该劳动争议再次进行处理。2、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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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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