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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海程邦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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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广海法初字第392号
       
      
     
     
        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A座22楼。
      法定代表人:方曼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亚泉,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宇翔,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海程邦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中山二路54-56号汇隆大厦16楼。
      代表人:李锦坤,总经理。
      被告:海程邦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18楼。
      法定代表人:王希平,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淑洲、韩永东,均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华运公司)诉被告海程邦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邦达广州公司)和海程邦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邦达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11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亚泉、黄宇翔,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永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运公司诉称:2002年8月,邦达广州公司委托华运公司由黄埔港运输4个40呎货柜电子游戏机至墨西哥曼沙尼略港,运费到付,每柜2,668美元。华运公司接受委托后向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下称地中海公司)订舱,委托其运输上述货物。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无人提货,运费无法收回。2003年4月16日,邦达广州公司向华运公司出具保函,保证对华运公司的上述运费损失承担付款责任。华运公司至今无法收回上述运费,地中海公司多次催付运费。据此,请求法院依照我国法律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运费10,672美元及其自2002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息5.72%计算的利息,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华运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翻译费。
      原告华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4份邦达广州公司给华运公司的货运委托单传真件;2、4份华运公司签发的提单复印件;3、4份地中海公司签发的提单复印件;4、4份电放委托书;5、4份地中海公司通知华运公司抛弃货物的函件;6、地中海公司催款函;7、华运公司通知收货人提货的函件;8、华运公司通知邦达广州公司无人提货的函件;9、保函;10、请求函;11、华运公司要求邦达广州公司付款的函件。
      原告华运公司在证据交换后、庭审过程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帐单;2、收据;3、备忘记录。
      被告邦达广州公司辩称:一、华运公司不是涉案货物的承运人,与邦达广州公司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华运公司向两被告主张支付运费没有依据;二、涉案运费是到付,承运人在无人提货的情况下,应当先行使留置权,然后才能向托运人索赔,华运公司没有先行使留置权,邦达广州公司也不是涉案托运人,华运公司不能向邦达广州公司索赔;三、邦达广州公司是邦达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不能出具担保,涉案保函无效;四、华运公司没有遭受任何损失。据此,请求法院依照我国法律驳回华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邦达广州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4份广盈达公司给邦达广州公司的货运委托单复印件;2、4份邦达广州公司给华运公司的货运委托单复印件;3、3份涉案提单样本传真件;4、4份华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复印件;5、邦达广州公司的加拿大代理与邦达广州公司之间的往来函电和相关提单。
      被告邦达公司辩称:邦达广州公司是其分支机构,本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被告邦达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华运公司在证据交换后提交的证据,两被告提出异议,本合议庭认为,证据交换完毕,举证期限即告届满,华运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两被告不同意质证,因此,对这些证据不组织质证。
      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华运公司提交的证据1、3、5、9,邦达广州公司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合议庭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各方有异议的证据,本合议庭将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根据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和庭审陈述,查明:
      2002年8月,邦达广州公司向华运公司递交了4份货运委托单,托运4个40呎货柜的电子游戏机,装货港黄埔港,目的地墨西哥曼沙尼略。4份货运委托单均写明“目的港请代收海运费3,900美元,即退我司1,232美元。”柜号分别为MLCU4545640、GSTU6216311、MSCU4103282、PRSU4014850。华运公司接受邦达广州公司的委托后,向邦达广州公司交付了4份提单,提单均载明运费到付。
      上述4柜货物由地中海公司实际承运,地中海公司为此签发了4份提单,提单记载的托运人是CHINATRANS INT’L LTD,收货人是多功能运输有限公司(TRANSPORTE MULTIMODEL S.A.DE C.V.)。华运公司称其分别于8月14日、31日,9月5日、19日向香港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MSC (HKG) LTD SHENZHEN REPRESENTATIVE OFFICE)(下称地中海代表处)出具电放委托书,要求将上述货物以电报方式放给收货人。但目的港无人提货。
      2003年4月16日,邦达广州公司向华运公司出具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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