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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490号行政判决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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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高行终字第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雪龙汽车风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贺财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男,汉族,1961年12月26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南村20号。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路49号院A座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海平,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华纳圣龙(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罗玉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国文,男,汉族,1942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晴冬园2楼1805号。

     委托代理人刘宏,女,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161-4号。

     宁波雪龙汽车风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雪龙汽车风扇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华纳圣龙(宁波)有限公司(简称华纳圣龙公司)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4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05年4月27日,雪龙汽车风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黎光,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海平、程强,华纳圣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国文、刘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华纳圣龙公司是02312130.0号“汽车冷却风扇(Kysor42599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雪龙汽车风扇公司于2003年7月30日以本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委员会于2004年3月11日做出第58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案专利权有效。该院经审理认为,第58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未记载雪龙汽车风扇公司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内容不会导致其丧失陈述意见的机会,亦没有对其权利造成损害,故其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证据1、3、4、8、9均不能证明所涉产品的外观设计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本案专利与证据6对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证据6中图纸显示的外观设计形状没有得以完整表达,无法认定本案专利侧面视图中所示的形状与证据6的风扇的形状相同或不同,所以依据证据6不能认定其中所示的风扇是否与本案专利相近似为由维持本案专利有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58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宣告02312130.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雪龙汽车风扇公司、专利复审委员会、华纳圣龙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雪龙汽车风扇公司上诉请求更正原审判决及第58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对相关事实的错误认定,并维持原审判决的结果,理由是:原审判决对于证据1认定有误,该证据中公开的产品网页的版权日应当确定为所涉内容的公开日;对于证据4的认定有误,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产品目录属于出版物,其印刷日为公开日,第三人如有异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证据8认定有误,技术协议、图纸及发票等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其真实性应当予以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58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理由是:原审判决宣告本案专利权无效,超出了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关于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适用法律错误。华纳圣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理由是:本案专利与证据6相比具有显著差别,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理查明,华纳圣龙公司于2002年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汽车冷却风扇(Kysor42599型)”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28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02312130.0(见本判决书附图1)。

     2003年7月30日,雪龙汽车风扇公司以本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9份证据,其中:

     证据1是宁波市北仑区公证处于2003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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