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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海与万网公司、新网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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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512号
       
      
     
     
      原告王海,男,汉族,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侯仰坤,男,汉族,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被告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3区14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宁禄,女,汉族,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娟,女,汉族,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6号新世纪写字楼1858室。


      法定代表人于品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杰,女,汉族,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王海与被告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网公司)、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22日、5月30日、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海的委托代理人侯仰坤,被告万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娟,被告新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海诉称:原告是国际域名wanghai.com的所有人。2004年4月2日,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新网公司协助他人将该域名转移到万网公司处,致使原告不能正常地使用和管理自己的域名。新网公司作为接受原告委托管理域名的单位,没有履行应尽的管理义务,致使该域名被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手续不齐备的情况下把域名转出,新网公司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万网公司将域名转回到新网公司,但万网公司不同意转出,该做法同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国际域名wanghai.com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万网公司转回到新网公司,恢复原告对域名的管理使用权,并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万网公司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新网公司提出域名转入要求时,没有理由拒绝,我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海在线公司)关于wanghai.com域名的声明中,明确了该公司享有域名的使用权及管理权,该公司委托我公司对域名进行管理。王海应先与王海在线公司解决域名的归属问题,之后再来解决本案的纠纷。


      被告新网公司辩称:我方在将域名转出时审查了王海在线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和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工商局)备案的手续。王海是域名wanghai.com的所有人,在权利主体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王海已将域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转让给王海在线公司。我方将域名转到万网公司并没有损害王海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王海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王海是国际域名wanghai.com的注册人,被告万网公司及新网公司均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新网公司原名北京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3月变更为现名。案外人王海在线公司于2001年6月14日申请注册经营性网站,网站名称为“王海在线”,网站域名是wanghai.com。


      原告王海于1999年1月21日注册了国际域名wanghai.com,该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原是新网公司。2004年4月,新网公司依据王海在线公司的申请将该域名转出,万网公司作为转入方成为该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新网公司在转出该域名时,审查了王海在线公司出具的《域名使用许可协议》、《域名使用权委托说明》、《网站名称注册证书》以及《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2004年4月28日,王海在线公司致函万网公司,声明wanghai.com域名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均归王海在线公司所有。


      原告王海是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海商务顾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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