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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双桥区物资回收公司(以下简称“区物资回收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区双北路31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泉村16栋6-2号)。 法定代表人黄庆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之明,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双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区双龙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杨爱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凡明,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宗前,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双桥区双路镇龙塘村一组。 上诉人区物资回收公司因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双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于200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区物资回收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主要收购废旧物资、废旧金属和塑料编织袋等。2004年2月2日,区物资回收公司组织工人乘坐汽车到重庆文峰水泥厂附属设施场地进行野外作业(如搬运氧气瓶、割铁等),赵宗前也一起随同到工地做工7天,未获得报酬。赵宗前在该工地做工期间,先后与区物资回收公司职工曹华省、罗华海、陈德元干过活。2004年2月9日,赵宗前和陈德元一起搬运氧气瓶时因氧气瓶仰翻压伤了赵宗前的左手拇指。赵宗前受伤时,由职工李才木护送到文峰水泥厂医务室进行了包扎,并垫付了药费,以后赵宗前没有住院治疗,一直在家务农。2004年5月17日,赵宗前到重庆市双桥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左拇指陈旧性骨折。赵宗前受伤后要求区物资回收公司按工伤事故给予解决,由于区物资回收公司不认可赵宗前是公司的职工,认为在工地做工受伤是个人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赵宗前不服,于2004年5月18日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7月16日依法受理后,在区物资回收公司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根据赵宗前在区物资回收公司野外作业场地重庆文峰水泥厂做工和左拇指受伤骨折的事实以及调查的材料,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项的规定,于2004年8月11日对赵宗前受伤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区物资回收公司不服于2004年10月21日向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后,审查认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双桥劳社伤险认决字(2004)012号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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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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