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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张向阳涉嫌犯抢劫罪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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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东刑二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向阳,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前邵村人,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供电所家属区南院。2005年1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晓军,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长庆,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西范村人,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西范村。2005年1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齐彬利,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字(2005)第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向阳、陈长庆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向阳、陈长庆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1月上旬,被告人张向阳、陈长庆伙同郭建林、王庆(二人在逃)共谋抢劫车辆,2004年11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向阳、陈长庆伙同郭建林、王庆乘出租车,携带胶带等作案工具到东营区史口镇香坊村周向阳住处,使用暴力将周向阳捆绑,抢劫其红旗牌罐车一辆(车号鲁E04667),价值107625元。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张向阳、陈长庆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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