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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浦民二(商)再初字第1号 原审原告上海金鹰广告公司,住所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汪亮。
委托代理人李爱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久杰,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俞晓东(又名俞再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号×室。
委托代理人陈月华,上海市虹口区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上海金鹰广告公司诉原审被告俞晓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21日作出(2002)浦民二(商)初字第24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以原审送达程序上存在错误,剥夺了原审被告参加诉讼的权利,导致了判决结果的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5年2月24日以(2005)浦民二(商)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中,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爱珍、史久杰,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月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0年11月16日,原审原、被告订立“特许加盟经营协议书”,约定原审被告以原审原告业务四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经营期间为2000年11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协议书还约定特许经营使用费金额为每年4万元、支付方式为每季度1万元;违约责任为赔偿全年管理费(即特许经营使用费)2倍的违约金。协议订立后,原审原告按约履行,原审被告拖欠原审原告特许经营使用费。2002年6月25日,原审原、被告签订“终止特许加盟协议”,终止2000年11月16日签订的合同。截至该时,原审被告尚欠原审原告2001年第四季度及2002年上半年度特许经营使用费共计25,000元(原审原告仅主张15,000元)。嗣后,原审被告未付款。另外,在双方经营业务期间,原审被告以原审原告名义与上海广集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集公司)订立合同,要求广集公司为其发布广告。广集公司按约履行后,原审被告拖欠其酬金45,600元。经法院二审判决,原审原告承担了给付广集公司上述酬金45,600元、支付一审、二审受理费共计3,714.97元的法律责任,故涉讼,原审原告诉请:1、要求判令原审被告赔偿原审原告损失49,314.97元;2、支付特许经营使用费15,000元;3、偿付违约金8万元。
原审认为:原审原、被告间的经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审被告未按约支付经营费用,显属本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及赔偿责任。由于原审被告在与广集公司的履约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原审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亦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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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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