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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饶县广饶镇学礼植物诊所与东营市农业局农业行政处罚一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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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东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饶县广饶镇学礼植物诊所。住所:广饶县孙武路500号。
      代表人张学礼,该诊所业主。

      委托代理人魏怀革,男,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农业局,住所:东营区胶州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宋金兰,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俊华,男,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区人民法院就广饶县广饶镇学礼植物诊所(以下简称"学礼诊所")与东营市农业局农业行政处罚一案,于2005年11月7日作出(2005)东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上诉人学礼诊所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06年1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学礼诊所代表人张学礼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怀革、被上诉人东营市农业局委托代理人黄俊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 5月24日,东营市农业局根据山东省农药检定所转来的青岛一农七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公司")的举报材料,于2005年5月25日组织两名执法人员与广饶县农业局的执法人员一同对学礼诊所的门市部及仓库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仓库内有涉嫌违法农药,当场查获2003、2004、2005年生产"七星"久效磷共计76瓶,其中2005年生产的一箱(已开箱)19瓶,每瓶500 克。当场对张学礼之妻进行了询问,对查获的农药登记封存,并制作了抽样取证凭证。经山东省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于2005年6月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认定东营市农业局抽样送检的2005年3月8日生产的"七星"40%久效磷液剂有效含量为10.7%,技术要求等于或大于34%,结论:不合格。东营市农业局根据调查情况,同日立案,6月3日作出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认定原告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拟给予以下处理:没收未销售的农药20斤;没收违法所得计51790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计207160元。同日送达学礼诊所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后东营市农业局根据学礼诊所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其下线经销商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

      2005年6月23日,东营市农业局作出了东农罚字(200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学礼诊所经营的2005年3月8日生产的100箱(500克x20瓶)40%的青岛一农"七星"久效磷为无证产品,有效含量严重不足,为劣质农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和第43条之规定,作出东农罚字(200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没收未销售的劣质久效磷一箱。2、将所售出的劣质农药收回,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处理。3、没收违法所得20790元(99箱x210元/箱)。4、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41580元。

      学礼诊所不服,经东营市人民政府复议,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东政复决字[2005]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学礼诊所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东营市农业局提供的山东省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能够证明学礼诊所销售2005年3月8日生产的青岛一农"七星"牌(每瓶500克)40%久效磷有效含量达10.7%,为不合格产品。因此应认定为劣质农药,东营市农业局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提供的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根据学礼诊所业主张学礼的陈述及下线经销商陈述的退货情况,能够证明学礼诊所于2005年5月19日所购进的第一批七星公司2005年3月8日生产的(每瓶500克)40%久效磷100箱已全部卖出,东营市农业局在现场检查时所查封已开箱的19瓶是下线经销商所退回的农药,关于学礼诊所主张东营市农业局抽检的样品是下线退回的,不是学礼诊所所销售的农药,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鉴别一批农药是不是假农药,不可能也不需要检查每一瓶,可依据抽样原理,抽取一定数量的农药作为样品进行化验、鉴定,据此推断出整批农药是否合格。抽取的样品经鉴定是假农药,则该批农药就可以作为出售假农药行为的物证。东营市农业局从查获的19瓶农药中抽检一瓶,且根据学礼诊所下线经销商的退货及反映情况,在学礼诊所未能提供其所销售的农药是从七星公司购买的合格产品的有效证据情况下,应认定东营市农业局所抽检的样品具有整批农药的代表性。

      在处罚程序中,东营市农业局对学礼诊所业主张学礼进行询问时,同时将山东省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结论告知学礼诊所,对此学礼诊所予以认可,因此学礼诊所主张东营市农业局违反产品质量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剥夺了学礼诊所的知情权及重新化验鉴定的权利,其理由不能成立。东营市农业局根据调查情况,对学礼诊所作出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拟处理意见,告知学礼诊所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学礼诊所依法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东营市农业局针对学礼诊所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礼诊所的下线经销商曹广文等人又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和核实,虽然东营市农业局在行政处罚时改变了处罚数额,对学礼诊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该处罚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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