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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东刑二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庆华,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工农村分理处主任。2004年8月辞职后任东营市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团险部经理,2004年10月后无业,住垦利县水产局。2005年3月30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刚,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波,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庆华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宝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庆华及其辩护人王金刚、徐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8月至2004年1月,被告人季庆华在担任工商银行东营市分行东城支行工农村分理处(以下简称工农村分理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四次挪用公款共计903万元,用于个人炒股。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季庆华供述,2003年3月通过东城支行信贷科燕贤广介绍认识了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胜大集团)的于竹林,因于竹林主管胜大集团的银行承兑汇票, 于是向行里的领导汇报后决定向于竹林借用汇票贴现增值。具体的做法是将一部分胜大集团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以定活两便或通知存款的形式存入工农村分理处,等承兑汇票到期后,再把存款取出,以转现的方式将资金打回到胜大集团账户。为了使于竹林的账务处理合乎财务规定,燕贤广提出提供给于竹林一些委托收款凭证、特转凭证、汇划手续费凭证、进账单等凭证,好让于做账用。到了2003年10月左右,开始通过手中掌握的公司账户如天博、桂龙工贸、凤阳专卖店等给于竹林还钱,就不再提供凭证了。
2003年6、7月份,燕贤广提出要借用胜大集团承兑汇票贴现后存在分理处的储蓄存款到股市去炒股。因为燕贤广给工农村分理处完成了很多储蓄任务,其提出借款炒股的要求后,不好驳他的面子,就答应了。于是在2003年8月份,为了给燕贤广炒股,就用别人的名字开了16张活折,并去证券公司给燕办了16个"银证通",后将对应的银联卡、证券账户及交易卡等资料都交给了燕贤广。向"银证通"里注入的资金都是通过于竹林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出来的款,往存折上注入资金和从活折取款归还于竹林是他办理的,16个活折也由他保管,将折上的钱投入股市炒股是由燕贤广完成的,燕贤广把其中7个户上的钱都转到了另外9个户上进入股市操作。因为银联卡在燕贤广手上,燕贤广转多少到股市上随便他用,所以具体转入多少数额记不清了。但到了该归还胜大集团于竹林款的时候,燕贤广就卖掉股票,将款存入工农村分理处,他就通过内部转账将钱转入某公司账号,再从该账号开出支票给于竹林。2004年10月份,燕贤广跟他要这9个存折,说是把股市上的资金提出来用于还胜大集团的钱,堵于竹林那里银行承兑汇票的缺额,于是打电话给他前妻张春梅,让她把活折交给了燕贤广,燕贤广就把存折、股市上的钱提出来约一百多万还给了胜大集团。将这些款交给燕贤广炒股的事,起初于竹林不知道,2003年9、10月份,曾给过于竹林5本定期一本通,这些一本通是以前分理处为了虚增存款业务空开的,折上只是打了存款的记录,没有打冲销的记录,其实上面没有钱。这是为了怕于竹林查钱的去向,掩盖动用钱炒股的事。到了2004年9月份,当时燕贤广炒股赔了200多万后,他才把炒股的事情告诉了于竹林。
2、证人证言
(1)证人燕贤广的证言,证实2003年大约5、6月份,季庆华让他帮忙认识几个存款大户,帮其完成储蓄任务,他就和于竹林说了这件事,于答应帮忙。后来于竹林提出有一些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先借给季庆华来完成储蓄任务,到期还款就行。开始的两次是他从于竹林手里拿回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季庆华,后来就是季庆华直接到于竹林那里去拿。期间有两次贴现业务是和季庆华一起去的,都是先将胜大集团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划到季庆华指定的账户,再转入工农村分理处的,具体的操作不很清楚。2003年8月底,季庆华交给他一个档案袋,里面有9个证券账户折和交易卡,说让他操作。因为在此以前,季庆华曾跟他说起过炒股的事,说他只管炒,资金不用管,赔了算季庆华的。他觉得没啥问题就答应了。这次季给他送来证券账户卡和交易卡,他就明白是炒股的事。后来往股市上转入多次款,季庆华也让他从股市上提出款来还给胜大集团的于竹林。这样来来往往,股市上资金额最高时达到过六百万元左右,从2004年初开始,就不往股市上转款了,逐渐将资金转出,到了2004年9月份,胜大集团发现于竹林的问题让其追款后,通过变卖股票还了部分资金。
(2)证人于竹林的证言,证实在胜大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内部银行干会计期间, 通过燕贤广介绍认识了季庆华,季庆华提出将胜大集团收到的承兑汇票用于完成他们行的增储任务, 贴现利息也都是由行里来负责,承兑汇票到期后就归还,没有任何风险。于是就把单位收到的承兑汇票先后有6000多万借给工农村分理处主任季庆华用于完成储蓄任务。第一次承兑汇票是燕贤广和季庆华来拿的,后来燕和季分别来拿,到2004年2月份后都是季庆华来取。起初借出承兑汇票后,季庆华就给他送来定期一本通的存折,还有一张详单,详单上写着借用的承兑汇票的金额、到期日、贴现息,等承兑汇票到期后,季庆华就将钱划到账上,他再将定期一本通还给季庆华。另外,还提供了委托收款凭证和银行特种转账凭证等手续,都盖有东城支行的公章,有时是填好的,有时是空白的,只盖有公章。到了2003年9月底,季庆华一次直接给了他5本定期一本通,上面的存款金额将近有1000万元,说这些存折上的钱要比承兑汇票的数额要大得多,以后就把这些存折抵押在这里,省得再倒存折。到了2004年3、4月份后,季庆华很少给他详单了,他也没在意,就根据自己制作的电子表来查看承兑汇票到期日,后来才知道季庆华给他的这5个一本通上根本没有钱,而且背着他将这些款用于其他用途,造成单位400多万元的亏空。
(3)证人王晓红(原中盛集团财务经理)的证言,证实2003年8月份,曾在集团董事长孙建勋的安排下和季庆华去河口办理了三张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总金额为580万元。贴现后季庆华将款转到了工农村分理处。
(4)证人李敏(工农村分理处职工)的证言,证实2003年8月19日,季庆华拉来存款让她存入工农村分理处,她就用其母亲孟淑霞、父亲李焕财及陈爱芹、张茂祥、聂臣英的名字办理了存款。这些都是为完成储蓄办的存款折,并不是他们真正的存款。
(5)证人魏萍、付长军、孙志芬、吕淑红(均为与季庆华一起办理虚增存款业务的分理处主任)的证言,证实2003年4月为完成存款任务,在支行领导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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