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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孙海贵、李林卫、王铁军犯抢劫罪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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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东刑二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林卫,又名李林伟,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暂住东营市东营区供销社家属区。199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05年7月5日因抢劫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滨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孙海贵,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暂住东营市东营区水利局家属区4栋。2005年7月4日因抢劫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因涉嫌抢劫犯罪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滨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王铁军,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租司机,暂住东营市八分场"涟心烧烤店"。2004年12月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5年7月4日因抢劫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滨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王春山,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范洪涛,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海贵、李林卫、王铁军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宝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海贵、李林卫、王铁军及王铁军的辩护人王春山、范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5年5月8日至同年7月4日期间,被告人孙海贵、李林卫、王铁军伙同他人,交叉结伙,在东营市区内及垦利县境内采用暴力手段,持刀抢劫他人财物,抢劫作案11起,总价值46304元,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中孙海贵、李林卫参与了全部犯罪;被告人王铁军参与犯罪3起,抢劫价值3385元。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孙海贵、李林卫、王铁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孙海贵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李林卫提出"指控抢劫罪的第二、五、六起犯罪证据不足,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铁军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王铁军参与第9起、第10起犯罪证据不足;在参与的第11起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自2005年5月8日至同年7月4日期间,被告人孙海贵、李林卫、王铁军伙同他人,交叉结伙,在东营市区内及垦利县胜坨镇等地,采用暴力手段,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共计抢劫9起,总价值人民币45134元,并致一人轻微伤。其中被告人孙海贵、李林卫参与全部犯罪;被告人王铁军参与犯罪2起,抢劫价值1900元。分述如下:

      1、2005年5月8日晚,被告人孙海贵、李林卫伙同姜国臣(在逃)窜至胜利医院内寻找抢劫目标。20时许,三人在胜利医院办公大楼东侧的路上,拦住上海熙曜装饰工程公司东营分公司员工恽恺、相晴两人,持刀相威胁,抢劫恽恺人民币1300元和"NEC-N718"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080元)、相晴"诺基亚8210"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50元)。得款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恽恺、相晴均证实2005年5月8日晚8点多,二人从单位回家行至胜利医院办公大楼东侧的路上时,被三个人持刀拦住抢劫,其中恽恺被抢人民币1300元和"NEC-N718"手机一部、相晴被抢"诺基亚8210"手机一部。(2)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价值鉴定书认定被抢"NEC-N718"手机价值1080元、"诺基亚8210"手机价值250元。(3)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抢"NEC"手机案发后已从李林卫处提取并返还被害人。(4)被告人孙海贵、李林卫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

      2、2005年5月27日晚,被告人孙海贵、李林卫伙同姜国臣窜至东营市八分场地区寻找目标。20时许,三人在胜利油田胜大集团物资公司东大门南约10米处的路上,拦住胜利油田运输一公司职工薛峰后,持刀相威胁,抢劫薛峰"摩托罗拉V300"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312元)和人民币10元。得款分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薛峰证实2005年5月27日晚8点多,当其路过胜利油田胜大集团物资公司东大门南约10米处的路上时,有三个人持刀将其围住,从其身上抢走一部"摩托罗拉V300"手机和10余元现金。(2)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价值鉴定书认定被抢手机价值1312元。(3)被告人孙海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

      3、2005年5月27日晚,被告人孙海贵、李林卫伙同姜国臣窜至东营市垦利县胜坨镇寻找目标。22时许,三人在该镇胜通集团大门口东侧的公路上,拦住胜通集团职工高守良后,持刀相威胁,抢劫高守良"三星"双模世纪风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3760元)和人民币400元。得款分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高守良证实2005年5月27日晚10点多,其在胜通集团大门口东侧的公路边小便时,有三人持刀对其威胁,抢走其一部"三星"双模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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