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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1999)琼山行初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南行终字第10号。 2、案由:不服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胡琼英,女,36岁,汉族,琼山市人,农民,现住琼山市府城镇城东大道12号。 委托代理人:吴开万,男,34岁,汉族,系胡琼英的丈夫,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唐琮瑶,男,61岁,海南大学法学院退休教师,住海大宿舍40-101号。 被告(被上诉人):琼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所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钟本,海南丰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新华,海南国泰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致孝;审判员:郭远英、黄波。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籍忠;审判员:王东史;代理审判员:王朝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22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琼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于1999年3月8日作出《关于拆除琼州大道违法建筑的决定》:为使琼州大道的改扩建工程顺利进行,维护我市市容市貌,决定拆除胡琼英等4人的违法建筑(该决定书没有认定相对人违法的事实内容,亦未交待复议权和诉权)。原告对该决定不服,向海南省建设厅申请复议。海南省建设厅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原告不服,向琼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诉称:我的祖遗房屋座落府城镇琼州大道旁,且持有琼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为124.11平方米。为解决一家三代人的生活居住,我在原旧宅上加建二层房屋,在改建时,根据琼山市建设局的通知,我在原宅基地上少使用7.4平方米。我所改的房屋没有影响琼州大道的改扩建工作,没有影响市容市貌,现被告决定将我改建的房屋全部拆除,处罚太重,本人承受不了,且决定拆除的理由不成立,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拆除决定。 3、被告辩称:原告在未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在琼州大道规划控制红线60米范围内改建私宅,且对城市监察大队发出的停工通知置之不理,强行施工至完全竣工,其行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其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另外,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本案被告应为复议机关。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琼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原房屋座落在琼山市府城镇琼州大道河口村路旁,北有琼山市人民政府。1998年7月颁发的琼山籍国用[1998]字第01-02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124.11平方米。1998年9月,琼山市人民政府为拓宽城东大道(即琼州大道),需拆迁城东大道44米控制线以内街道两侧建筑;1999年4月,琼山市建设局与原告签订协议,征用原告宅基地,拆除原告原旧宅面积7.4平方米,补偿16873.5元(该协议是拆除后补签的)。同年9月,原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在原旧宅基础上建设四层楼,占地116.64平方米,同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停建通知,原告置之不理,继续施工至竣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 2、海口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简介图。 3、海口市总体规划道路网系统图。 4、琼山市府城分区图。 5、胡琼英违法建筑与琼州大道关系图。 6、琼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关于暂停府城城东大道及琼州大道沿街建设活动的通告”。 7、《琼山市违法建设工程通知书》。 8、琼山籍国用[1998]字第01-02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9、《城东大道搬迁移民协议书》。 (四)一审判案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所改建的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且改建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所建房屋压占经国务院批准的海口市总体规划所设定的琼州大道60米控制线,其房屋的飘檐挑出建好的44米琼州大道控制线,原告所改建的房屋属违法建筑,已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及《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的拆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五)一审定案结论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琼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999年3月8日作出的《关于拆除琼州大道违法建筑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胡琼英上诉称:①被上诉人1998年9日向上诉人发出的《紧急通知》称“为拓宽城东大道44米,要求迁入0.5米,多出部分拆除。”1999年3月8日被上诉人作出的拆除决定称“为使琼州大道的改扩建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市容市貌,要求拆除。”上诉人不仅按要求迁入0.5米,而且两端分别多退出0.3米和2.9米,使自己的宅基地减少了7.4平方米。现琼州大道的改扩建工作早已建成通车。事实证明,上诉人改建的房屋既没有影响琼州大道的改扩建,也没有损于市容市貌。复议机关及原判对上诉人所提出的复议和起诉理由正确与否不作认定显然不能以理服人。②原判认定被上诉人作出的拆除决定没有“事实认定”,但判决结果却是维持拆除决定,显然是自相矛盾的;事实上,上诉人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房屋是得到琼山市建设局拆迁办有关人员口头同意的。原判认定被上诉人曾于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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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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