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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紫檀宝座”案看《著作权法》适用中的有关问题
    【 作者·施汉嵘 沈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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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
      1999年,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贸易部(以下简称长江贸易部)在当年第6期(总第38期)《收藏家》杂志上以一页的篇幅刊登了一则宣传该部自行制作的“紫檀卷书式宝座”(以下简称“紫檀宝座”)的商业广告,广告中的“紫檀宝座”是该部以上海博物馆馆藏的明清古典家具为蓝本,在造型上经过若干改进,并使用了自行开发成功的紫檀原木脱水和干燥等独特工艺,于1998年制成。2000年11月,在由国家轻工业局、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中国工艺美术优秀作品评审委员会联合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精晶展》暨《第二届中国工艺美术作品评选》中,长江贸易部的“紫檀宝座”作品荣获中国工艺美术金奖。
      1999年12月10日,江苏省海门武藤唐木工艺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藤公司)通过徐祥根与上海公益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益拍卖公司)签订了《古典家具、名家书画、文房雅玩专题拍卖会合作备忘协议》,约定由公益拍卖公司于2000年1月12日在上海为武藤公司举办一次专题拍卖会。同年12月29日,公益拍卖公司按约定制作并发布了2000年元月首期艺术品拍卖会的拍卖公告,公告落款联系人为支小姐和徐先生,徐先生即为“徐祥根”。2000年1月初,徐祥根又以公益拍卖公司艺术品部的名义与中国商报《拍卖收藏周刊》拍卖版联系刊登一则拍卖消息,随后寄去了消息稿、图片与拍卖会请柬各一份,其中的“紫檀宝座”图片是徐祥根从1999年第6期《收藏家》杂志刊登的长江贸易部的广告中剪切下来的,徐祥根未向中国商报社说明该图片来源。2000年1月8日,中国商报《拍卖收藏周刊》第二版“每周推荐”栏目内刊载了署名“祥根”的拍卖消息及图片,消息内容全文为“由上海公益拍卖有限公司艺术品部举办的‘紫檀木、黄花梨、名家书画、文房雅玩专题拍卖会将于元月12日开槌。此届拍卖会以近百件紫檀木、黄花梨作品为重头戏。中国传统的明清家具由于做工精致、选料精良、美观耐用、保值系数大,近几年来颇受青睐。在家具中,尤以老紫檀木精晶为上乘。实际上也是一种艺术品。本次拍卖会在百余件精晶中,尤以一件‘紫檀宝座’为极晶(如图),市场估价为人民币4万元至6万元。本次紫檀、黄花梨家具拍卖,因部分拍品属抵债物品,故底价偏低。拍卖会将于1月8日至11日在上海世贸商城举行预展。”长江贸易部看到上述报载消息后,曾多次与中国商报社、徐祥根交涉,但未有结果。
      武藤公司委托公益拍卖公司于2000年1月12日在上海世贸商城举行的专题拍卖会中,有一件紫檀宝座拍卖品,其制作者武藤公司也是参照上海博物馆馆藏的明清古典家具制作的。武藤公司在1999年第6期《收藏家》杂志上也以一页的篇幅刊登了该紫檀宝座的商业广告。该紫檀宝座在拍卖会上未能成交。在这次专题拍卖会上,公益拍卖公司自行组织的拍卖品中有部分系罚没品,底价较低。
      二、审判
      2000年3月14日,长江贸易部以中国商报社、徐祥根、公益拍卖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名誉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00年1月8日,被告中国商报社在其主办的中国商报《拍卖收藏周刊》第2版“每周推荐”栏内刊登了一则署名“祥根”的有关公益拍卖公司的拍卖消息,该条消息所用的配图系本部以自己精心制作的家具艺术精品“紫檀宝座”为素材自行拍摄并刊登在1999年第6期《收藏家》杂志上的广告图片。被告毫无顾忌地使用原告的广告图片,同时侵犯了原告“紫檀宝座”以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而且该条消息中关于“部分拍品属抵债物品,故底价偏低”的内容,误导人们以为原告的经营和信誉发生危机,使原告研制家具艺术精品的工作和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公益拍卖公司的委托方武藤公司与原告系同地区、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双方的商业广告图片曾在同一期《收藏家》杂志刊登,被告公益拍卖公司以原告的商业广告图片为其拍卖活动招揽顾客,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500000元。
      被告中国商报社辩称,《拍卖收藏周刊》所发的关于公益拍卖公司即将举办拍卖会的消息属无偿预告型时事新闻,涉案的“紫檀宝座”照片是其组成部分,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第2款关于“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的规定,本案不涉及著作权纠纷;这条消息未提及原告的名称,内容也与其无关,读者不可能仅通过报道所附的图片就判定消息中的抵债物品即指原告的“紫檀宝座”,故该报道不可能给原告造成名誉损害;考虑到刊用原告广告图片的事实是存在的,本社愿按新闻行业的惯例在同版面以同样篇幅进行更正。
      被告徐祥根辩称,刊登在《收藏家》的拍卖委托人武藤公司的广告图片不慎被墨水污染,不得已而临时改用原告的,该图片及其反映的实物均无著作权可言,更谈不上专利权;拍卖物品中确有部分罚没物品,中国商报刊登本人所写的消息中没有任何内容与原告的名誉有联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益拍卖公司辩称,本公司所有拍卖活动都是依法进行的;徐祥根不是本公司工作人员,中国商报2000年1月8日所发的消息不是本公司发布的,本公司也没有委托其他人发布,因此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系由中国商报2000年1月8日《拍卖收藏周刊》刊发的一条拍卖消息及所附的图片引起。三被告的行为仅限于语言文字和图片的使用,并不涉及“紫檀宝座”本身的著作权,故原告主张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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