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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
    【 作者·黎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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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被告招聘李某为保安员。1994年8月,经海口市某公安局审查,李某被安排在被告管理的海成大厦当保安员。1995年7月29日凌晨2时许,李某在海成大厦一楼大厅与值班的陈丹倪从外面回来,李问梁该女孩子住几楼。陈被困在电梯内约20分钟。陈某误认为是李某搞的鬼,便告诉了其男朋友邢某。邢即与李发生冲突、撕扯。尔后,李某跑回宿舍拿一把30公分长的匕首藏在身上。邢亦纠集了另三个人回大厅寻找李某,刑与李在大厅再次发生冲突,李刺中邢的胸部一刀。邢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刘秀翘生育三个孩子,其丈夫已死亡。
      原告以海南海成公司为被告,向海南省某法院提起诉讼,称:1995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当时有两名值班保安员——李与梁。李某用流氓的口气挑逗陈,陈未予理睬。李遂在陈乘电梯上楼时故意断电。陈的男朋友邢某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先与李某发生口角,而后回五楼与陈丹倪及九楼的几个朋友商量怎样找李某交涉、让李赔礼道歉时,被前来探听情况的梁偷听到。李某遂有所准备,准备好一把三十公分长的匕首。后李用匕首刺中邢某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海成大厦未按公安机关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私自聘用保安服务人员,非法聘用保安服务人员(经查李某在从事保安工作以前有多次违法违纪记录)。而且,海成大厦非法聘用保安人员李、梁后疏于管理。对此,海成大厦作为法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案发时李某系在岗位值班保安员,就在海成大厦内。而另一名在岗保安梁没有尽到一个保安人员应尽到的保护大厦内住房客户的职责,在李公开挑逗陈丹倪时不劝阻;在陈丹倪和刑某回住房后,梁明知双方冲突即将发生,不去想办法化解,或报告大厦领导,而是为李通风报信。在李持刀行凶伤人时,梁作为当班保安员,不去履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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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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