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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日前,《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北京市市政府的网站“首都之窗”上公布。为了更好地贯彻“开门立法”的精神,政府有关方面将它公之于众,特意向市民征求意见。 近年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而50%以上的学校处理事故时会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处理。其主要原因与社会各方面对学校责任性质的认识不统一、缺乏认定事故责任的具体法律依据,以及缺少筹措赔偿经费的渠道等有关。
与一年前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相吻合,《条例(草案)》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如果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时,出现学生之间的侵害行为造成的伤害,学校不用承担责任。校园伤害案学校到底该不该免责?再次成为各方的争论焦点。
《条例》:何时免责泾渭分明
《条例(草案)》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如果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时,出现学生之间的侵害行为造成的伤害,学校不用承担责任。另外,学生自杀、自伤,学校发现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等发生的伤害,学校亦不用承担责任。
由于教学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和缺乏管理,学校组织学生从事他们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草案)》要求,学校教学日程变更,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学生有特殊体质或有精神、遗传等疾病的,家长也应书面通知学校。《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三种途径:即协商;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诉讼;设立了“学校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和“提倡学生家长为学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障机制,使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学生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家长:监护责任空白谁来填补
朱红文是一位初一男生的家长。他对记者说,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在每个学年里,孩子们周一到周五,甚至包括一些休息日,大部分的行为和生活是在学校里进行的。每天清晨,大批学童慢慢走出家长的视线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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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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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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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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