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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提法: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是成为机械地运用法律的法匠,还是通过解释法律、发现法律的方法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亦或法官自我创设可适用的法律和规则?特别是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法官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来公正裁判,是一个非常值得探究的课题。作为这起“民间讼师索酬案”的主审法官,本文作者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如何理解、适用和解释法律有自己的理解,并作出了判断。希望本文能使广大法官对法律解释方法有进一步的感性认识。
武汉市江夏区金口法庭审结了一起颇为新颖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在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上,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只是在如何适用法律及如何公正、公平、妥当处理本案的问题上争议不休,作为主审法官在审理此案时,面临最大难题就是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与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如何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如何发现法律?如何运用法律方法来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如何通过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来体现立法精神和法的社会价值?值得深思。 一、案情及判决结果 1998年6月4日,熊某与某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委托熊某代理起诉某钢厂和某开发公司货款纠纷案,诉讼费及申请执行等费用均由某公司支付;两案诉讼标的额共计29万余元,诉讼结束后,实际回收货款的30%归熊某,70%归某公司。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于1998年6月18日和10月6日分别出具了两份授权委托书,委托熊某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该公司进行诉讼,委托代理权取限为全权代理。该公司支付了起诉应预缴的诉讼费用,并向熊某提供了两案的证据材料;熊某则按合同约定代理了有关诉讼事宜。熊某代理的两件案件中,起诉某开发公司债务一案,因双方在庭审前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起诉某钢厂债务一案,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案,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实际收回借款7.5万元。熊某依据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要求该公司给付其6.8万元,该公司则以合同约定的内容违法且显失公平为由,拒不给付。为此,熊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是以代理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法律服务活动,而熊振坤既非律师又非法律工作者、不具备从事法律服务的资格,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4条、第46条之规定和《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该承担缔约过失之责,碧云公司作为企事业法人,其过失责任大于熊振坤个人。熊在接受委托过程中,实际付出了一定量的劳动和经济支出,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则,碧云公司应当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补偿,但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法院只支持其合理部分,故由被告给予熊振坤适当经济补偿6200元。法院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二、本案适用法律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立法冲突及法官如何面对立法冲突 由于立法过程中的各种主观原因而导致法律规定本身的缺陷、不周密等造成法律适用困难的现象,均可称为法律漏洞。[1]法律漏洞(Gap In law)也就是根据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性状态。[2]法律漏洞主要包括法律规范彼此之间发生冲突,法律概念的模糊性、法律调整的空白现象,个别法律规范与整个立法目的冲突等等。成文法固有的滞后性和固定性的缺陷,立法者不可能完全预见到任何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因此法律漏洞百出和不确定性在所难免,这就需要法官来填补法律漏洞和具体解释法律的功能。[3]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遇到因立法冲突而造成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从原告要求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05条的角度来看,公民经法院许可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即法律并未限制公民代理诉讼,同时也未禁止公民代理诉讼可以取得适当的报酬。那么,此案中的委托合同所约定的公民代理行为并未违反《民诉法》,法无明令禁止,即应视为合法。此案中的公民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的合同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委托合同的全部形式要件,是典型的委托合同。法律规定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无偿合同,又可以是有偿合同。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按实际收回货款30%给付报酬的约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法》第21章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中也未禁止公民代理诉讼可以取得报酬,法无明令禁止,也应视为合法。从全国人大制定的《民诉法》和《合同法》来看,原告的公民代理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应依法认定此委托合同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在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从被告要求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14条、第46条和《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2条、第15条的角度来看:本案的原告既非律师又非法律工作者,不具备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资格,而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所约定代理诉讼并按实际回款30%计酬的内容,明显是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因此,双方所签订委托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律师法》和《管理办法》的强制性禁止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律师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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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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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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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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