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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李国志,男,27岁,汉族,湖北武昌县人,原宜昌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民警,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巡警支队宿舍3栋6单元8楼616室。2001年4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建平,男,28岁,汉族,湖北当阳市人,宜昌市意达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宜昌市西陵区童家巷7—102号。2001年4月17日被逮捕。 2000年5月,青岛某局干部高××(男,54岁)、青岛某银行干部张××(男,49岁)因在宜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作治安处罚,被告人李国志为办案民警之一。同年11月底,李国志以需继续处理该治安案件为由,将高、张二人骗至宜昌。同年12月1日晚,李国志先后在汇丰源饭店、葛洲坝宾馆以销毁或修改高、张在宜嫖娼时被抓获的笔录为条件,勒索高、张二人人民币5万元,未得逞。次日,高、张二人返回青岛,李国志将上述事实告知了刘建平。同年12月期间,李国志本人并指使刘建平多次分别给高、张二人打电话,以向其单位或家人告发二人在宜嫖娼一事相要挟、威胁,进行敲诈。在此期间,被告人李国志起草了一份匿名举报信,将高、张二人在宜嫖娼的事实夸大为嫖宿未成年少女,并捏造了二人在宜行贿宜昌警方,经济上受贿等虚构的事实。被告人刘建平受李国志指使,将上述举报信打印后,连同行政处罚告知书、询问笔录复印件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给高、张二人(交寄人栏内化名“王勇”),对高、张二人进一步进行威胁、要挟。同年12月24日,被害人高××被迫给被告人李国志事先备好的招商银行“一卡通”上汇入人民币1万元。2001年1月31日和2月2日,李国志指使邹×及本人分4次从该卡上取走人民币9900元。事后李国志分给刘建平1000元,余款被李国志占有。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款追缴后,发还给被害人高××。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国志在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同室在押抢劫嫌疑人王××还有多起伙同他人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审判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国志、刘建平犯敲诈勒索罪,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国志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不持异议,但称:被害人汇钱的目的和动机是出于报复;被告人李国志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建平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策划,李国志给的1000元不是分得的赃款,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属实。 西陵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国志、刘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捏造、张扬被害人违法行为进行威胁、要挟、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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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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