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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部交流是指法院干部在法院内部及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流动,是法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中,法院干部交流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对这一问题略陈一管之见,以期引起同仁的重视与研究。 一、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法院干部交流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配套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提高 法官队伍自身的素质,同时也要提高法院行政人员、政工人员 及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的素质,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内在要求。 法院干部交流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措施。法官职 业化建设要求法院大力吸纳优秀人才,淘汰不合格人员,优化 法官队伍,提高现有干部的素质。为实现这些目标,人民法院将 改革法官遴选工作,建立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实行法官员额制 度,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等。而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无一不需要 通过建立法院干部交流制度才能实现。法院干部交流,能够使 法院不断吸纳优秀人才,提高法院干部的整体素质;能够使法 院干部经受多种岗位的锻炼;有利于改善法院领导班子的结 构,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有利于审判人员积累审判经验,开拓 专业面,提高业务能力。 二、法院干部交流的相关问题 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条例》,其中的第10章专门对领导干部交流问题作了规 定,这是法院领导干部交流的基本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11章对公务员的交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法院具有参照执行的效力,也应成为法院干部交流的依据。 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法院干部队伍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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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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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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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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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世功 | 32428 | 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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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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