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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 作者·周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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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知识产权与犯罪
      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亦称为版权)等具有某些共性的民事权利的统称,简而言之,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部分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统一的属性,或者说具有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相统一的属性,但从总体上看,知识产权主要属于财产权的范畴。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依法直接由智力成果创造者享有或者由智力成果创造者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授权而获得;知识产权中的另一部分,则依法或者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由智力成果创造者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享有或者由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授权而获得。例如,智力成果创造者所在单位,委托他人创造智力成果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均可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依当事人的之间的约定而成为知识产权人。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在上述8类权利中,第1类和第2类权利涵盖了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第3类和第5类权利涵盖了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第4类权利涵盖了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发现权。依《民法通则》第97条第1款的规定,发现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财产权利,而是指发现人享有的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的权利。第6类权利涵盖了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识性权利。第7类权利涵盖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利,例如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关的标识性权利,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权利,等等。
      上述第6类权利和第7类权利均涉及标识性权利,但第6类权利通常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而第7类权利通常源于权利人的使用,行政机关是否授权,不影响权利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第8类权利具有兜底的性质,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尚未保护,将来有可能保护,并且不能归人其他类别的知识产权,均可归人该类权利中。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确认的知识产权范围非常宽,可称之为广义的知识产权。但具体到该公约的某一个成员国,其国内法所确认的知识产权范围要窄一些。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个国家将单纯的科学发现作为一种财产予以保护。虽然各公约成员国的国内法所确认的知识产权范围不完全相同,但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是所有公约成员国公认的,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又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规定的工业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从19世纪80年代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到20世纪60年代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再到20世纪90年代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的缔结,既说明了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特点,同时也标志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重要地位。知识产权之所以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从形式上看,是因为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财产的价值在整个财产的价值中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究其实质,则是因为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科学技术尤其是技术创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知识产权与科学技术特别是技术创新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促进科技发展和技术创新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于知识产权的特点,国内外不少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归纳、论证,比较而言,笔者更推崇郑成思先生对知识产权特点所作的归纳和论证。郑成思先生将知识产权的特点归结为无形、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知识产权只能由权利人行使,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他人不得行使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谓之专有性,亦称为排他性。当然,具体到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其排他性的强弱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排他性强于版权。在版权领域有可能出现同一国家的不同的主体对相同的作品分别享有版权的情况,例如,摄影技术不相上下的两个人,以同样的相机、胶片,在同一时间、地点,拍摄日全食的照片,他们由此而创作的作品是可以完全相同的,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各自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情况则不同,以专利权为例,如果某人就其发明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则意味着除先用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即使独立完成了相同的发明,也需要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在中国实施该发明。
      依一国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效力原则上局限于该国管辖的范围,超出该范围则不再有效。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谓之地域性。例如,某人在中国获得了发明专利权,其发明并不必然地在俄罗斯受到专利保护。他如果想使该发明在俄罗斯也受到专利保护,就必须向俄罗斯申请专利。再如,一位中国公民创作了一幅山水画,他将依我国《著作权法》,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该作品在任何一个《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如美国英国等,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过,该作品在美国是依美国版权法享有美国版权,在英国是依英国版权法享有英国版权。换句话说,《伯尔尼公约》虽然在客观效果上解决了著作权(版权)的跨地域保护问题,但从权利的属性看,《伯尔尼公约》并没有消除著作权(版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中的大部分权利,都受到法定的时间限制,这一属性谓之时间性。例如,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商标权的保护期为10年。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能以一定方式固定在载体上,其载体可以被制作多份,从而使该智力成果得以再现。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谓之可复制性。
      在知识产权的各种特点中,首要的特点是“无形”。所谓“无形”,其实质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
      曾有人对笔者说,作为版权客体的美术作品,如绘画或雕塑是有形的甚至是有体的,怎么能说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呢?提出这个问题的人意识到知识产权的“无形”实质上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这无疑是可取的。但不能因为美术作品表现为一定的形体,就否认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诚然,美术作品、建筑作品以及地图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都需要通过一定的“形”或者—体—获得表现,但是必须注意,应当将作为“物”的作品载体与作为无形财产的作品本身区分开来。美术作品、建筑作品等作品固然要通过一定的载体获得表现,但作品不受特定载体的限制。一幅画,既可以画在纸上,又可以画在壁上,还可以转化为数字化作品储存在电脑中。在外观和内装饰方面具有独创性的建筑物可以作为建筑作品受到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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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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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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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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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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