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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小慧诉生父杨祖宏给付抚养费纠纷案
    【 作者·吴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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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01)澄民初字第85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民终字第222号。
      2、案由:抚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徐小慧,女,1981年8月出生,汉族,澄迈县金江镇人,现就读海南省政法学校,住该校宿舍。
      被告(上诉人)杨祖宏,男,1952年8月出生,汉族,澄迈县金江镇人,澄迈县农机一厂下岗职工,现住金江镇中山路188号,系徐小慧之父。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昌进;审判员:李德宝;代理审判员:蔡汝英。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青;代理审判员:陈琼清、吕志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5月8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徐小慧诉称:1988年3月被告杨祖宏与我母亲离婚,我由被告杨祖宏抚养。我现就读海南政法学校,没有生活来源。母亲徐爱梅因工资低,无法支持我读书。为此,请求被告杨祖宏给付教育费20000元、生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医疗费4000元。
      被告杨祖宏辩称:我已付给徐小慧10000多元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对其已尽到抚养义务。徐小慧已经参加社会工作,有自己的生活来源。现我已再婚,下岗后一家五口人的生活仅靠我修理钟表维持,加之我患眼疾,生活较为困难,无法再支持徐小慧读书。徐小慧母亲近期购买价值20多万元的住房,有固定工资收入,徐小慧的教育费及生活费应由其母亲负担。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本案经审理查明:徐小慧父母杨祖宏、徐爱梅因感情破裂,由广东省海南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法民上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男孩由徐爱梅抚养,女孩由杨祖宏抚养。离婚后,两个孩子均随徐爱梅生活。1996年经澄迈县人民法院(1996)澄(金)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祖宏付给徐爱梅抚养女孩徐小慧12年生活费14400元。杨祖宏已全部给付。2000年9月,徐小慧进入海南政法学校就读,属中南政法大学大专助考生,学制二年,每学期学费2000元,住宿费300元,教材资料费200元。二年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共计10000元;生活费按每月300元计,两年共7200元。原告徐小慧的母亲系澄迈县金江办教师,实领月工资842元。离婚后在海口市海垦东路金桥新村购置一套房,并在该房的阳台处以儿子名义开办一间小卖部。被告杨祖宏系澄迈县农机一厂下岗职工,再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家庭主要生活来源以被告杨祖宏维修钟表收入。2001年,被告杨祖宏经诊断患开角型青光眼,先后在海南省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927.24元。
      以上事实有海南省政法学校学生科证明书、学杂费收据、澄迈县金江镇教育委员会证明书、疾病证明书等。
      (四)一审判案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徐小慧现在海南政法学校读书,属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人,因此有权向其父亲或母亲给付抚育费的权利。故原告徐小慧要求被告杨祖宏给付抚育费合乎情理。被告杨祖宏现无固定收入,又患病在身,可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抚育费,不足部分可由原告徐小慧的母亲给付。被告杨祖宏主张原告徐小慧已就业,有生活来源,但未提供证据,不予认定。
      (五)一审定案结论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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