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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行为”的执行,在执行工作领域内未引起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重视,执行方法与实施执行措施五花八门,严重影响了执行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为了正确认识“完成行为”的执行,规范执行措施,本文拟从“完成行为”的概念、法律适用等予以阐述,以求得指导执行工作的效能。 一、“完成行为”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行为是指人们活动的外在表现。“完成行为”是指人们有意识的去完成某项活动。本文所述的“完成行为”,是指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是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即作为或不作为。作为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替代的行为;另一种是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即不可替代的行为。 为一定行为的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完成其他特定行为等。其表现形式为:1、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发表批评文章侮辱他人人格、文学作品的描写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等侵犯他人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此类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完成行为”表现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2、剽窃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出版、使用其作品等,侵犯他人著作权。此类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完成行为”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3、违反劳动法,无故解雇工人、不为工人办理劳动、医疗保险,侵犯劳动权和劳动保障权利等。此类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完成行为”为重新安排工作、补发工资、为工人办理劳动保险、医疗保险等。4、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股权转移,侵犯他方的财产权。此类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完成行为”表现为为他方办理股权登记手续。5、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此类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完成行为”表现为办理房地产权过户手续、提供工程资料、完成修尾工程、修理、修缮房屋等。6、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的“完成行为”表现为提供技术资料、提交文件、提供信息等等。 不为一定行为的有不得在他人土地上建房,不得违规排污等。其表现形式为:1、在他人的土地上建房,侵犯他人的合法使用权。此类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完成行为”表现为立即停工、停止侵害。2、环境保护案件中的噪声、排污等,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此类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完成行为”表现为降低噪声、控制排污等等。 二、对“完成行为”执行的法律依据 强制执行权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执行权的提起,应依法定程序进行,而每一案件自申请立案之始,就需对其是否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进行审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则是执行案件立案的法定要件之一。生效法律文书应具有给付内容,才存在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有有给付内容的判决或其他法律文书,才能进入强制执行。判决或仲裁、赋予强制执行公证书中的给付内容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财产为执行标的有金钱给付或非金钱特定财产交付,行为为执行标的有作为或不作为。因此,对行为的执行是除金钱给付和交付特定财产之外的一项重要的执行内容,对其执行,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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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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