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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白刑初字第44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法刑终字第22号。 2、案由:王光周非法占用林地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麦文忠。 被告人(上诉人):王光周,男,1962年8月4日出生,黎族,海南省白沙县人,因本案于2001年9月6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平;代理审判员:潘云涛、王宪。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波;审判员:郭超光;代理审判员:吴德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1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1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光周雇人到本县元门乡南佬岭开垦国有林地13亩、红茂村委会集体林地48.95亩,共计61.95亩,伐毁胸径5cm以上的林木231株,木材蓄积量102.776m3。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光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林地罪,特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存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1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光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雇请外籍人员张国忠等九人到白沙县元门乡元门村委会罗帅村与红茂村委会交界的雅灵仙岭和南佬岭毁林开垦国有封山育林地13亩,红茂村委会集体林地48.95亩,非法占用林地共计61.95亩,伐毁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231株,原木材积56.527立方米,木材蓄积量102.776立方米。经有关部门鉴定,伐毁林木材蓄积量价值人民币214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白沙县元门乡林业站的报案书。证实200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光周在位于元门乡元门村委会罗帅村与红茂村委会交界的雅灵仙岭和南佬岭的国有林地及集体林地毁林开垦的事实。 2、被告人王光周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王光周从2001年3月至6月间,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雇请他人到白沙县元门乡的雅灵仙岭和南佬岭毁林开垦林地60多亩的犯罪事实。 3、证人张国忠、王金梅、王文超、张显江、王英娟、王宏高、王光代、王连英的证言。证实在2001年3月至6月间,受被告人王光周的雇请,到白沙县元门乡元门村委会罗帅村与红茂村委会交界的雅灵仙岭和南佬岭的林地上毁林开垦的事实。 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告人王光周开垦林地面积61.95亩。 5、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图。经被告人辨认系其作案现场。 6、白沙县封山育林规划图。证实被告人王光周毁林开垦地属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 7、物证(砍刀一把)经被告人辨认系其用于毁林的工具。 8、白沙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鉴定结论。证实被毁林木材蓄积量为102.77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1480元。 9、《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光周出生于1962年8月4日。 (四)一审判案理由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光周无视国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并开垦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伐毁林木数额巨大,毁坏林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林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光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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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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