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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警官培训组织修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时,许多学者、同仁针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现状和今后一段时期发展需求,提出许多建设性意见。笔者愿以本文窄幅谈几点看法。 一、必须纠正被扭曲的“看家护院”形象。 我们常见到各级人民法院的大门口或传达室内司法警察站岗值勤。极易在社会民众(更容易在法院内部)心目中形成司法警察就是“看家护院”的错位理念,客观上已产生对司法警察外在形象的极大损害。 “看家护院”是不是司法警察必须履行的职责?有没有必要纠正这种被扭曲的“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通过的《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职责共列八条,没有规定“看家护院”的内容,这说明“看家护院”不是司法警察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表明在国家司法当局的视野中,司法警察还不是担当“看家护院”的角色。《暂行条例》之后的所有文件、法规也没有见到关于赋予司法警察“看家护院”任务的指示,从而进一步佐证了“看家护院”是各级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管理使用的失真现象,这种被扭曲的“形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自行其是的结果。 纵观世界上两大法系的众多国家各级法院也没有看到司法警察“看家护院”的身影。因此从加入世贸,纳入国际惯例的角度上看,也需要对“看家护院”现象从理论上进行澄清。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警种之一,是各级法院队伍的重组成部分。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成员,担负着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司法保障任务。组建初始,仅仅单一服务于刑事审判,伴随新时期审判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司法警察正由单一服务于刑事审判逐步拓展到民商审判中的多个环节。 实践证明,司法警察在履行审判保障中,担当着急、难、险、重的特殊角色;特别是执行死刑和强制措施,更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灵活适用法律法规的综合素质,其政策性、权威性极强;同时从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的发展需求看,保障民商事审判日趋强烈,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更需要司法警察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和知识更新。特别是在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很强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因此,在编制员额本来就极为受限的情况下,已没有富裕的力量去完成本来由保安完成的工作任务,所以安排法警“看家护院”是不可取的,也是对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产生司法警察“看家护院”的理论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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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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