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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登记中的行政赔偿问题研究
    【 作者·王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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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等物权进行的登记,是房地产物权公示的法定方式,不进行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国家实行房地产登记制度,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物权的法律凭证,房地产权利的登记发证是房地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根据公信原则,凡经过主管部门核准房地产登记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均应公信该房地产权利证书记名的权利人拥有该权利证书所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依法拥有对该项房地产占有、使用、处分、设置抵押等项权利。因此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颁发的《房地产证》除确认了房地产权利人的房地产权利外,很重要的作用是对权利人拥有该项房地产的物权具有公示作用。房地产抵押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得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时办理的手续为权利凭证,凡经过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准抵押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均应公信该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文所讲房地产登记包括房地产的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
      由于该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本文只讨论涉及房地产登记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包括:1.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属实齐全,但登记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登记职责;2.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属实,但由于登记管理部门的过错而错误登记;3.交易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而房地产登记部门没有履行严格审查义务而错误登记;4.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与交易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而进行的错误登记。上述行为均可能造成一方当事人权利受损,房地产登记部门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与造成一方当事人权利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这种因果关系可能是一因一果,也可能是多因一果的关系。多因一果一般包括民事侵权和行政侵权,是一种混合侵权。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行政赔偿和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和衔接成为困扰司法界的一个难题。本文作者试图从房地产错误登记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及依据、赔偿的范围、责任分担及赔偿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观点。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一)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原则是民事侵权赔偿的主要归责原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有主观故意和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国家赔偿中的过错原则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这里,判断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标准是判断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主观过错。(二)过错加不法原则。过错加不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这里,判断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有二:1.判断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主观过错;2.判断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不法行为。不法行为是指除违反法律规范外,还包括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秩良俗原则、尊重人权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尽合理注意义务原则。(三)违法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取决于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该原则与前两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主观过错”为判断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采用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违法原则与前面项过错原则相比,可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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