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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知假买假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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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03年4月13日,自称为川内著名专业打假人士的刘某在成都某知名食品销售公司第57分场见其出售的标识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保健食品“茅台不老酒”
      酒的外包装的“说明书”和“合格证”上未标明该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及有关注意事项,知道这不符合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便购买了一盒,售价259元。购买后未饮用。后向法院起诉称该酒标签和说明书上内容违反规定,依卫生部卫法监发(1999)第579号文件的精神,属不合格产品,系欺诈消费者行为,侵犯了其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所享有的知悉权,诉请法院依《消法》第四十九条判决被告退还货款,自愿放弃双倍赔偿,并要被告在新闻媒介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
      二、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其一、刘某购买“茅台不老酒”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索赔或监督,因此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当然不能用该法来调整此纠纷。其二、被告所售“茅台不老酒”在包装标识上虽有欠缺,未按规定标注必须标注的内容,但经营者对其并未作虚假说明,即未将未经批准为卫食健字的商品宣传为保健食品或将此商品宣传为彼商品。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情形,无证据证明其所购酒品在形式与内容上的不一致及形式之外的质量上的瑕疵。因此被告所售酒品包装标识上的欠缺说明不属虚假说明情形,形式上的不合格不等于质量上的不合格。
      因此被告出售外包装有瑕疵的保健酒并不是欺诈行为。其三,被告购买该酒后并未饮用,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无损害即无赔偿,被告对原告也无需承担包括赔礼道歉在内的任何民事责任。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百姓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已成为百姓最为熟悉的部门法之一。
      法院受理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也日益倍增。其中被新闻媒介称之为“王海现象”的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索赔案件尤其引人注目。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知假买假索赔案。社会对这种现象从社会道德、社会效应等角度进行了热烈地讨论。而法学界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由于法律对知假买假的性质没有规定,因此理论界莫衷一是,实务界的法院判决结果也不尽一致。这些案件都存在着共同的问题,即原告一方知假买假索赔,而被告往往以原告不是消费者或没有实施欺诈行为为抗辩理由。有的法院支持原告,有的法院认定原告不是消费者。由于《消法》至今未完善,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从理论上探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促进进步就有着特殊的意义。
      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认识这类案件,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确定购买者是否是消费者。这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该纠纷的前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条规定了消费者的概念。从最基本的民法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来讲,《消法》第二条蕴含了以订立合同的目的来限定《消法》适用范围的本意。即必须是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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