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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施行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的各项工作中的重大举措的体现,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43条、第144条、第145条、第146条的规定的细解,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琼中法院为了让广大从事民事审判法官能更好的掌握和运用,采取了培训辅导学习和共同探讨的讨论方式进行了学习,结合本人从事民事审判实践工作的经验总结,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规定》的实施是人民法院贯彻司法为民、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为主题的必然要求。 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我们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它以诉讼成本低、诉讼方式方便、审理期限短、适用范围广等特点,在当今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手少案件多、经费短缺的情况下解脱出来,部分法官可充实当预审法官,对审判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只有五条条文,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需要。过去我们审理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一些条文不够细化,难于操作,所以不少法官不敢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方便人民群众打官司,统一和规范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具体做法,切实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结合这次司法大检查,实现司法为民与“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而制定了本规定。首先,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细化,能够使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因为民事诉讼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快捷解决纠纷,既能方便群众及当事人的权利,又能减少当事人的支出及人民法院的不必要开支,这是人民法院贯彻司法为民精神的直接体现。其次,从《规定》的有关条款来看,从起诉、答辩、传唤、送达等各个环节,都着重从方便当事人去着想,尽可能的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便利。再次,《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对诉讼的程序、举证期限、开庭方式、送达方式等均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自愿选择,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民主性。 二、双方当事人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这是民事诉讼民主化进程中的重大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事项中达成合意后共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权能。《规定》第二条比《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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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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