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查看周道鸾文集
我要投稿
|
|
|
|
“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独立审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前提,而独立审判的实现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来保证。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任务。 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必然涉及深层次的司法改革即体制改革的问题。本文拟就如何通过司法改革,从法院体制上、审判工作运行机制上和法官队伍素质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实现司法公正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独立审判,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各类案件时,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自主地作出裁判,不受任何外来的影响和干涉。 独立审判原则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两个方面。这一原则首先要求司法权独立于国家其他权力。在实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在我国,则是指审判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审判权独立于行政权。独立审判原则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对外保持独立,避免遭受国家其他权力的侵犯,而且要求在法院内部保持独立,即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当由审理该案的法官或者合议庭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作出裁判,不受其他法官和法院行政工作人员的干涉。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是相辅相成的。外部独立是独立审判原则的核心内容,内部独立是独立审判原则的纵深发展。目的都是为了排除一切干挠,保证法院(或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一、法院体制改革——保障独立审判、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独立审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得到认真执行。现行的地方法院体制不科学、不合理,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指普通法院,不包括海事等专门法院)按行政区域设置,使地方法院实际上依附于地方政府。第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大权掌握在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手中。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归同级地方党委挑选和管理,院长和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分灶吃饭”的政策,由同级地方财政拨付。 在这种体制下,少数地方党政领导干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地方中、基层法院,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基层法院经费短缺,而一些地方财政属“吃饭财政”,不仅法院办案经费得不到保证,甚至连法官的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据统计,仅2000年,全国法院欠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就达4.7亿元,有的还规定法院要“创收”若干,致使这些地区法院的司法活动受到利益驱动,带地方利益色彩。“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干扰愈来愈烈,对司法环境造成严重破坏。”[1]这种体制上的弊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使国家的法律地方化,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为了推进法院体制改革,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纲要》在规定了近期(即1999—2003年)改革的主要目标的同时,提出了“积极探索人民法院深层次的改革”即体制改革的任务。《纲要》第43条、第44条和第45条分别规定: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积极探索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改革、人民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并在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法院经费保障体系,保证履行审判职能所必需的经费。[2]中国加入WTO为深化法院改革、实现体制创新提供了新的机遇。WTO规则确立的法律透明度原则、法制统一原则、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司法程序的独立和公正原则等,为所有成员国必须遵守的一般义务。这对我国法院改革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掌握改革的政治方向。笔者认为,司法改革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大胆创新,勇于开拓,与时俱进;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切忌照抄、照搬外国的经验和做法。作为人类法制文明的共同成果,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在法院和法官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3]为此,笔者对法院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一)恢复“五四”《宪法》关于独立审判原则的表述 1954年《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第126条将独立审判原则的表述修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将上述两种独立审判原则的表述相比较,笔者认为"五四"《宪法》的表述更科学、更简明。 其一,能够更好地体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必须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只服从法律”的提法,就突出了法律和法院的权威,表明了审判机关与法律的依从关系。 其二,内涵更丰富、更明确。“只服从法律”的提法,表明法院审判案件除了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影响和干涉。而1982年《宪法》关于“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虽然比较具体,但反而受到限制,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对审判工作的干涉并不止列举的这几种。“除列举的这几种干涉以外,对别的干涉又当如何对待呢?所以,反而不及‘只服从法律’五个字的内涵丰富而明确。”[4] 其三,《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不产生恢复“五四”《宪法》的表述会使人民法院摆脱党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