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作 者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沉默自由之后的言论自由
    【 作者·黄永锋 】

    查看黄永锋文集        我要投稿
      帮助
     


          
      [摘 要]就力量对比而言,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天然的不平等,特别是在刑事追诉过程当中。在现代社会,为了使刑事追诉更加合理;更加公平,除了必须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之外,还必须赋予律师辩护言论豁免权。这是因为律师辩护的质量及其辩护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辩护言论豁免权。与被告人沉默权相比,律师的辩护言论豁免权在我国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应当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丈本申明确规定。
      [关键词]律师;辩护;辩护言论;辩护言论豁免权
      引子:辩护的选择
      在一定意义上,刑事诉讼就是国家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之间没有硝烟的战争。无论弹劾式、纠问式还是混合式的刑事诉讼,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针锋相对的较量都从未停止过,所不同的只是彼此之间力量的此消彼长而已。在刑事诉讼中,以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关为后盾(尽管这些机关的暴力形象越来越隐蔽),国家公权力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其在启动、实施、实现等方面都是个人私权利所无法比拟的。在经历了中世纪教会和二战法西斯的司法恐怖之后,从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来考虑,为使刑事诉讼所产生的结果更易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法治化国家都不断地推进旨在抑制国家公权力而强化个人私权利的“平等武装运动”,其核心内容就是在赋予被追诉者辩护权的基础上构建辩护制度,当然这是以实行无罪推定为前提的。
      在刑事辩护当中,辩护行为的主要载体无非就是被追诉者本人及其辩护律师,但他们在行使辩护权利的方式上有着根本的区别。对于被追诉者本人而言,由于欠缺相关的法律知识或者在生理、心理上遭受了非正常的影响,通常其最明智的做法就是采取消极的辩护方式,即保持沉默;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职责及素养决定了其必须积极主动地为被追诉者的合法利益而据理力争。但这只是在应然层面上的逻辑推定,并不能说明被追诉者和辩护律师在现实当中的策略选择。事实上,如果不实行无罪推定,被追诉者就不大可能保持沉默,而是选择撒谎或’先承认后翻供”的策略;如果不实行刑事辩护言论豁:免,辩护律师就不大可能不惜得罪公诉机关而竭尽全力为被追诉者据理力争。不幸的是,上述两种情形都出现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当中。甚至可以说,沉默权和辩护言论豁免权的缺失已严重地制约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健康发展。
      目前,国内有关沉默权的讨论已较为深入,呼吁为沉默权立法的声势也日渐浩大,但仍缺乏对刑事辩护言论豁免权的关注。因此本文将在论证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言论豁免权之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可能的立法框架,以供参考。
      辩护言论豁免权:律师辩护制度的基石
      律师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职责、素养和经验决定了辩护律师是为被追诉者承担辩护职能的最佳载体。但辩护职能是否得到了富有成效的履行,除了有赖于辩护律师自身的主观因素之外,更主要地取决于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否。一个完善的律师辩护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让平庸的辩护律师发挥其应有的才能,而一个有重大缺陷的律师辩护制度则会令即使是优秀的辩护律师也进退维谷。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律师辩护制度主要起着“武装私权利”、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作用;从行业特点的角度来看,律师辩护制度是鼓励辩护律师直接与国家公权力进行面对面交锋的一种职业安排,其具有很高的风险性。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赋予律师辩护言论豁免权是构筑法治国家律师辩护制度的基石。
      首先,实现平等对抗要求辩护律师享有辩护言论豁免权。
      平等对抗是国家治理方式理性化在司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当中,国家不再以一种赤裸裸的暴力性面目出现在法庭上,而代之为类似于市场平等交易者的形象。尽管这种“平等交易者”仍由一套强大的暴力机器支撑着,尽管这种“平等”是有限度的,但其“温情脉脉的面纱”已足以让大多数与之对抗的个人认可其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平等对抗的诉讼方式不断地给人们强化这样一种印象:个人能够与国家进行平等对抗这本身就表明了国家的民主性,即使个人在对抗中失败了,其原因也并非出自国家的强权,而是由于自身的种种缺陷。这就好比市场上的自由交易者在竞争中失败了,其只能从自身寻找原因。因此,平等对抗体现出了一种日趋精妙的国家治理技术。
      毫无疑问,将平等对抗从理念转化为现实有赖于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其中,赋予被迫诉者充分的辩护权是核心内容,而律师辩护则是被追诉者行使辩护权的最佳方式。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辩护律师无论是在法律知识、诉讼经验上,还是在生理、心理状态上都要胜于被追诉者本人。因此,能否实现平等对抗的关键就在于律师辩护的优劣。由于律师辩护主要集中体现于法庭上的言论,因此律师不畏权势据理力争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对于在现实生活中力量和地位都不平等的控辩双方而言,国家只有赋予辩护律师辩护言论豁免权,才可能从制度上激励辩护律师“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也才可能在法庭上实现治理技术意义上的“平等武装”和“平等对抗”,从而促进国家治理技术的理性化,并增强国家政权的合法性。
      其次,防范职业风险要求辩护律师享有辩护言论豁免权。
      律师的职业风险是由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在我国历史上,刑事诉讼长期以来都是作为阶级专政工具来使用的,在有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其所体现出来的是赤裸裸的暴力镇压。一个人只要在刑事诉讼中被涉及,就会被划归“阶级敌人”的阵营,从而在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上难以翻身。与此同时,国家要么否定律师辩护制度,要么则将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与其他代表国家利益的公职人员并无区别。在这种背景当中律师辩护制度的功能,与其说是为被追诉者辩护,毋宁说是与公、检、法三机关共同追诉,否则就会被认为是“给坏人说话”、“替坏人办事”。“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法治化的进程中,国家对律师的定性从“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用语的转变并不能纠正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敌视辩护律师的惯性思维方式,特别是公、检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公、检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除了受惯性思维方式的影响之外,部门利益甚至个人私利才是其敌视辩护律师的主要原因。在侦查技术落唇、官僚作风严重、工作人员素质低下的情况下,控方提出的证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修改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本文收集自互联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我要正义网免费传播。如有不妥请来信 support@51zy.cn 指正,我们将予以删除。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