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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而作为法官职业化实现的前提条件,法官任职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样十分必要。 法官任职保障制度主要是指法官在其任职期间,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免职、降职、辞退、调任或处分;同时,法官享有某些特定的职务豁免权等。纵观中外法治发展历史,这一机制的确立完善与否,对法官权威性和司法独立审判根本要求的实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中外各国因为受法律渊源和国情体制等方面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官任职保障制度也呈现出自身特点和地域差异。 (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 法官任职保障制度始于十七世纪的英美法系的发源地英国,而后被美国及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接受采纳。一般说来,大多数国家主要都通过宪法为主的立法形式对法官的任职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如法官原则上不可撤任、罢免:法官权力的终止、暂停必经法定程序;非有特定原因法官不可调任;法官享有职务豁免权等。当然,一些国家在为法官任职提供宪法保障外,也制订了诸如法官法德国、法国、政府组织法瑞典、法院法英国等法律对此作出补充规定。这方面,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意大利、日本、奥地利等均是如此。 我国宪法没有就法官任职保障制度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只是对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了规定,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法官任职保障制度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得到体现。法官法第八条规定法官享有以下八项权利:1.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6.参加培训;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8.辞职。这里,有几项权利属于法官任职保障制度中的基本内容,如其中的(3)、(7)、(8)项等,但有学者也认为,我国法官任职保障制度在权利保障广度上仍然存在着不够宽泛,操作性欠缺等不足。 (二)制度的基本内容上存在差异 比较中外各国制订的法官任职保障制度,我们发现同样的制度在一些具体规定中仍然存在显而易见的表述差异。这里,作如下概括归纳比较: 1.关于法官的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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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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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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