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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思考
    【 作者·符永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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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愿、合法原则体现了法院调解的本质。因此,法院调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它具有方便、快捷、灵活、诉讼成本低廉、对抗弱的特点,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的全新前景——“成则双赢,不成也无输方”,素有“东方经验”的美称,又被誉为“培植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沃土上的‘一枝奇葩’”。在现行的诉辩式诉讼模式中,还存在调解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化,审判人员对调解的程序把握得不够,不重视法院调解,调解成为走形式等问题,从而不可避免地显现出诸多不协调之处,造成了法院调解结案率明显降低,审判资源浪费,诉讼成本增高等现象的发生。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现有的民事调解制度的基本模式,重新构建相应的法院调解制度。
      一、建议设置庭前调解制度
      设置庭前调解是我国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内容之一。目前,我国实行的调解制度为调审结合式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的法院调解制度没有与审判截然分开,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扮演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角色,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运行。采取调审结合式的调解模式,其目的是想“通过法院调解既可以获得与判决相同或相近似的法律上正确的处理结果,同时又可以避免判决所具有的高成本和强制性”。①但是法院调解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作为根基,以双方的合意为根本,而判决取决于法官的意志,即法官的“决定性”和现行的法律法规。审判权介入调解会影响双方当事人自由合意的形成,造成“合意的贫困化”。②并引起调解的畸形发展和判决功能的萎缩。
      设置庭前调解制度,并不是要取消庭中、庭后调解,而是对现代的法院调审结合的调解模式凸显的缺欠进行补充和完善。庭前调解制度是指当事人起诉后,开庭审理前,由不参与庭审的法官助理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在当事人交换证据后,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签发民事调解书,确认其法律效力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一是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自由形成,解决纠纷;二是经过证据的交换及认定,可确保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不违法,可执行性较强;三是法官助理不参与庭审,有助于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以及调解功能的发挥;四是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成本的节约是诉讼程序重要价值的体现;五是化解矛盾,增强人民内部团结,达到“双赢”。
      这几年,随着法院审判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法院实行了案件流程管理,强调立审分离。案件起诉到法院,由立案庭立案后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案件的适用程序,案件审理排庭日期,然后将案件移交承办人手中,等到排庭时间到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审理前的准备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准备程序,因而不具有程序上的法律效力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致使案件从立案到开庭审理的这段时间白白浪费掉,凸显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诉讼效率低。审前的主要程序包括:组织当事人根据举证时限制度交换证据,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决定最后进入庭审的内容,集中庭审所要解决的问题,提高庭审效率,以及促成案件和解或者调解等。③因此设置庭前调解制度,法官助理在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案件即调即结,无须走完诉讼程序的全过程,节省诉讼成本,提高效率。可见,加强法官在庭审前的调解以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是现代民事诉讼法发展的重要趋势。④第一,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把大量的简易程序案件,包括部分普通程序的案件,都解决在庭审前。第二,法官助理掌握案件的大体,做出一定的预测和形成初步的和解方案。如果法官助理在这个时候促成当事人调解,就省略了开庭审理和证据调查等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减轻了二审法院的负担,节约了诉讼成本。第三,使法官集中精力审理好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或者进行审判研究。第四,有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五,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减轻和缓解法院的执行压力。第六,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形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设置庭前调解制度,庭前调解工作,主要应由法官助理来完成,而不是法官来进行。法官的主要工作在于审判而不是调解。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比较注重审前阶段和审理的区别。参与审理的法官不介入庭前的准备调解活动,参与庭前调解的法官不参加庭审活动。法官助理在英国称之为主事法官;法国称之为准备程序法官;美国称之为补助法官。⑤这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官制度改革有借鉴意义。我国可根据法官的职能,把民事诉讼法官分为法官助理和法官。法官助理负责庭审前的各种准备活动,不再拥有审判权;法官则负责案件的审理,不再参与庭前的活动,介入庭前调解的法官助理与参与审理的法官不互通信息,这样就可以避免审判权在庭前准备阶段的行使,保证法院调解时当事人合意免受审判权干涉,同时也有利审判功能的发挥。⑥
      设置法院庭前调解制度,法院应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一)设立专门的庭前调解机构。我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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