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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两规”是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党纪政纪行为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之一。本文简要阐释了“两规”的基本属性,及其对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作用,提出适用“两规”措施应从立法和执法以及监督等多个环节进行完善,以期“两规”在反腐倡廉中发挥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纪检 监察 违纪行为 职务犯罪 “两规”措施 人类社会发展到了二十一世纪,在取得繁荣的同时,若干政治危机也日益突出,职务犯罪愈演愈烈。为了克服这一危机,国家整修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两规”作为行政监督手段之一,它与刑事惩罚手段构成了我国廉政法律体系的有机整体。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正常运转等方向有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两规”在实施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研究“两规”的基本问题,进而提出完善“两规”的措施非常有必要。 一“两规”的几个基本问题 1、关于“两规”的基本属性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过程中,根据我国行政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或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案件的问题作出说明,习惯上被人们称之为“两规”,有时也称为“两指”。 “两规”作为我国行政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件的基本依据,是国家预防和整治腐败,保证国家公职人员清正廉洁的主要措施。它既有某些司法活动的属性.又有自己某些独有的特征。 首先,“两规”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性。所谓强制性,就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办案需要,正确行使职权采用“两规”措施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当事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否则,执行办案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所谓约束性,就是在“两规”期间,要求被检查的案件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是一种规定,一种纪律要求。强制性和约束性具有司法活动的某些属性,因而有的学者将“两规”称为“准司法措施”。譬如两者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等。但“两规”措施又不完全等同于司法的强制措施。譬如,“两规”有自己独有的特征——主体的唯一性、运用的必要性。 其次,“两规”的主体具有唯一性。“两规”的主体只能是纪检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表现(包括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违反政纪的行为,工作效能的高低等),进行监督、检查、执行纪律的职能机关。其它执纪执法机关不能单独借用“两规”措施。 再次,“两规”具有必要性。“两规”不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任何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采取的措施,只有在确实必要的情况下,查办一些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之后才能使用。由于“两规”本身对适用对象而言,具有人身和权利的限制性,因此,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适用“两规”。 2、关于适用“两规”的基本要求问题 “两规”是一项行政法制措施,应与司法活动严格区分开来。在具体执行中应严格遵守法律确定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1)适用“两规”应符合实体条件的要求。实体要求是适用“两规”查处案件在实体问题中,应当满足的要求,主要包括主体条件和客观要件。 “两规”的主体条件即“两规”适用的对象。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两规”仅适用于行政监察对象。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比如司机、警卫、炊事员、勤杂人员等,在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都不属于监察对象,对这些人员不能适用“两规”。对人大、政协、群团组织以及检察院、法院中的工作人员也不能适用“两规”。另外,由于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力仅及于行政监察对象,因此对不属于监察对象的涉案证人、被调查人的家属、子女等也不能适用“两规”。 “两规”的客观要件即使用“两规”措施,法律对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危害程度的要求。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适用“两规”必须是监督对象具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且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危害已达到一定的程度或有其它重要原因。所谓具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是指有可靠线索和证据表明行为人存在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但尚未得到最后证实和处理的行为。所谓行为已达到一定的程度,是指该行为一旦被完全证实,按规定应当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所谓其它重要原因,是指行为人参与实施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对突破全案具有关键作用。 (2)适用“两规”还要做到程序合法 程序是具体精神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程序合法是“两规”公正的逻辑起点。适用“两规”是必须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首先,使用“两规”要符合有关“两规”申清时间的规定。使用“两规”原则上应当在正式立案之后进行,特殊情况下,经严格的批准手续也可在初核阶段使用。 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情况十分紧急,若不立即采取“两规”措施,就会丧失突破全案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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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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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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