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作 者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庭长与审判长分离负责制探析
    【 作者·肖杰 】

    查看肖杰文集        我要投稿
      帮助
     


          
       庭长和审判长分离负责制是指在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中,将庭长和审判长分设,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审,谁负责”,即行政管理由庭长负责,合议庭审判则由审判长负责,并在庭长和审判长都参与合议庭审案时,庭长只能作为审判员参加合议,并由审判长独立承担错案责任的制度。
      目前,有极少数法院推行了庭长和审判长分离负责制。赞成者认为此举有利于审判长实行职业化,从而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反对者认为此举违反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无“法”可依,容易造成裁判权的异化和审判权与管理权的混乱状况。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法官整体素质并不高的情况下,应尽快修改法院组织法,设立庭长与审判长分离负责制度。因为建构庭长与审判长制度,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是切实可行的, 其好处也是多方面的。 
      首先、建立庭长与审判长分离制度是公正和效率的需要。现行审判管理机制存在两种与公正和效率原则相违背的明显弊端。一是裁判权的行政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规定,院长、庭长参加合议案件的,为当然的审判长。这种行政化的裁判方式最明显的弊端是导致裁判权的垄断,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另外,依照《法官法》,一个法院除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少量行政后勤人员外,其它绝大部分仍统称为法官。有能力者,无能力者,有学历者,无学历者,人人都需办案,个个评断纠纷。由于法官良莠不齐,加之审判组织职责不清,使得不少法院案件的裁判权、法律文书的签发权仍集中于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迄今为止,这种“审案不定案,定案不审案”的审与判的脱节作法,仍没有得到彻底改变,这与一个不接触“病人”(即当事人)就敢开处方的“医生”(即院长、庭长或审委会)并没有什么两样。这已成为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一大瓶颈。二是裁判权的官僚化。在我国法院的审判活动中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本)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本文收集自互联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我要正义网免费传播。如有不妥请来信 support@51zy.cn 指正,我们将予以删除。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