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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防治非典的有关法律问题
    【 作者·黄金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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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典疫情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使我们面临着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依靠什么抗击非典?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政府的精心组织和有力领导、医务工作者的努力工作,人民群众的有效防范等等。然而,法律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同样不容忽视,因为,在类似于抗击非这样的非常事件中,法律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当非典进一步蔓延之时,法律与法治在抗击非典斗争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并被各界所认识。为了防止疫情的进一步扩散,各级政府果断决策,各种措施不断出台,包括对重点区域的隔离、封闭,调整学校上课时间,避免大规模集会等等。实践证明,要取得非典防治斗争的胜利,不仅要依靠科学,也要依靠法律。
      一、防治非典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1989年我国公布实施了传染病防治法。在这部法律中,不仅明文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卫生保健机构以及医学科研机构的责任分工,而且对传染病的预防、疫情的报告和公布、传染病人的隔离、疫区的封锁以及法律责任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有关检查、预防、控制措施。1991年卫生部颁布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在传染病防治法的基础上又作出了更为具体化的规定,在疫情报告的时限、尸体掩埋的深度、处罚标准等方面均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化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2003年4月8日颁布通知,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其控制措施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执行。许多地方还结合本地实际,专门就防治非典传染病作出具体规定。所以,无论是政府领导、卫生部门的管理,还是公民的配合,都是法律所要求的权利和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是在防控非典期间各项措施的根本依据,属于紧急状态法范畴。紧急状态,是与正常状态相对应、具有危险性的非正常社会秩序,可能因存在入侵、战争、内乱、自然灾害、流行疾病、大规模骚乱等情况而实施。从已有的实施状况来看,可以分为政治紧急状态、自然灾害紧急状态、卫生紧急状态、经济紧急状态等不同性质。实施紧急状态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从而维护最基本的社会秩序和人权,因此许多国家制定了紧急状态法,包括宪法或基本法的紧急状态条款以及专门的法律。
      紧急状态出现后,为了迅速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的各种应急措施,一般称为紧急对抗。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各种控制措施,包括对病人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以及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或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非典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将非典型肺炎列入甲类传染病并予以公布,同时发布了一系列条例、办法、通知等法律文件,为防控措施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实践证明,相关法律文件为在战胜非典过程中各项措施的贯彻执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从非典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
      今春以来,非典型肺炎这种急性的传染病突然成为举国上下关注的焦点。面对这一重大的医学难题和严重的社会灾害,法律方面会引发哪些问题呢?
      (一)、关于政府的法律责任。在非典防治中,政府从三个方面体现了以法治“疫”的思想。
      1、列为法定传染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将37种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范围,并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根据此条规定,2003年4月8日卫生部及时地将非典列入法定管理的传染病范围,将预防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这是此次非典被列为法定传染病的法律依据。
      2、如实通报、公布疫情。《传染病防治法》第22条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第23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所以这次防疫工作中有关部门及时全面地通报疫情既是社会职责和行政责任,也是法律责任,如果隐匿或虚报瞒将属于违法行为。
      3、全面控制疫情。《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第24条到26条,规定了政府和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必须采取严密措施防治传染病扩散和传播。如强制隔离治疗、采取紧急措施如停工停业停课等非常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设定疫区、强制检疫、封锁交通等,防止传染病的扩散和传播。第29条规定,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交通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处理疫情的人员、药品、器械等。上述措施都是法律对有关部门赋予的职能,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预防、控制“非典”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有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既有维护个人安全和健康的权利,也有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1、公民的权利:
      (1)、检举、控告权。《传染病防治法》第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存安全,都有权对违反法律规定、对个人形成潜在威胁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2)、知情权。《传染病防治法》第23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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