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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执行运行机制问题的探讨
    【 作者·蔡云 蒋必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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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目前反映法院“执行乱”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从分析法院执行运行机制入手,就优化执行队伍结构,加强执行运行机制监督,建立执行警务化管理机制,克服“执行乱”等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执行乱”是否由执行权过于集中导致
      “执行乱”的主要原因是否由于执行权过于集中?我们不妨先分析一下“执行乱”的外在表现和客观原因:一是由于法院没有严格把住执行人员经手执行财物这一关,导致执行人员贪污、挪用当事人的执行款物;二是由于部分法院没有对执行案件的数量质量进行量化考核,与执行人员的政治、工资待遇挂钩,致使极少数案件能执行的未执行,甚至收受被执行人的好处;三是由于管理、监督不到位,导致执行人员执行一部分或全部执结后,收受申请执行人的好处;四是由于法院调查手段欠缺,调查方法简单,关于调查是否到位的管理和监督措施也跟不上,导致部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马放南山”;五是由于法院缺乏关于要求审判人员落实财产保全、赋予执行、调查执行线索的管理措施,导致审执脱节,失去最佳执行机会。
      综上看出,“执行乱”主要原因还是缺乏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并不一定是执行权力本身过于集中,难于监督。当然,还有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作崇,执行干警素质不高的影响,此非本文所议。事实上,案件在审理阶段,可根据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分别由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负责审理。那么在案件执行阶段也存在简易和复杂之分。对于执行标的较小、有执行条件、无争议的案件,可以交由独任执行人员执行;对于标的较大、争议较大以及执行异议的案件当然也可以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合议,作出裁决。在案件的审理阶段,是由一个审判组织完成的可以做到监督制约,到了执行阶段合议庭应该照样能起到监督制约作用。事实上,案件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受当事人的监督更为严格,因为执行人员、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矛盾更为对抗。何况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也可以申诉或向有关机关控告。现在案件执行中的监督制约问题,主要是没有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没有按照执行机构的行政性特点实行执行局长、分管院长和院长层层审批的制度,没有建立健全并向当事人公开关于执行流程的管理制度。
      因此,有效解决“执行乱”,关键是加强执行人员的管理,设立简便科学的执行监督程序,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一是把好执行财物支付环节关。执行财物的保管和发还一律由法院财务室统管,被执行人直接缴付于院财务室,案件执结经执行局长和审监庭验收合格后由分管院长签批,直接发还于申请执行人。二是严格执行案件的合议裁决以及层层审批制度。三是建立健全符合执行规律的流程管理制度。把握好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拍卖、中止、终结等每个环节的监督,对每个环节都确定一定的期限,并予以公布,使执行人员知道工作日程,也使当事人知晓明白执行流程和案件进展,保障其知情权,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四是严格审判环节有关执行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完善审执两个部门互相监督的制度。五是建立有关办案数量和质量的激励制度,使执行法官尽其所能执行到位。六是实行内部交叉轮换执行制度,在局内超过6个月未结案不能作合理解释的,更换承办人。七是建立追究贻误执行责任制,对审理不及时采取财产诉讼保全、先予执行以及有关执行措施,致使相关财产无法执行的;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确实存在的财产、存款、有价证券、收益等执行不及时的;查扣财产不及时处理的;举报提供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的重新出现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人员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及时赶赴执行现场等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投诉,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承办人做出考核扣分,扣减有关办案补助、津贴和奖金,取消评先晋职资格,直至追究违法违纪审判责任。八是实行执行案件联系回访制。案件中止或结案后,向当事人双方包括律师发放执行回访监督卡,内容包括:是否及时正确、全面采取执行措施,是否对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予以认真查实,是否强迫申请人放弃权利以达成和解协议,是否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财产,是否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
      二、执行队伍结构复杂问题
      目前法院执行队伍成员结构复杂,特别是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法警,也有无审判职称的干部编,还有事业编、工勤编和临时工,不管是什么身份,凡是别的部门安排不了的人员大都安排到执行部门。如此以来,造成执行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相对较低的后果,与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要求严重不相适应。有的法院不管干警有否审判员或助审员职称,为了办案的需要,都统一任命为执行员。有的法院干脆不任命执行人员职称,凡是在岗执行局的都是案件承办人。执行队伍结构五花八门,主要原因是《法官法》在此问题上,没有具体的限制和规定;加上法院提高进人“门槛”较晚,没有审判职称又没有其它专长的人员较多,其它部门又难以安排;领导“重审轻执”问题还在某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督机制和监督制度不健全,落实不严格。笔者认为,执行队伍应该由两类人员构成:一是具有办案资格的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他们才具备裁决、指挥执行的资格和能力;二是被授予警衔的法警,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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