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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良权诉当阳市人民医院产品责任纠纷
    【 作者·张玉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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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杨良权,男,职工。
      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
      原告杨良权诉称:1993年11月6日,我因左上臂及左胸部外伤在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手术“左肱骨开放整复+内固定”。1994年3月16日在远安红星医院作X线拍片检查发现左肱骨中上段骨折变形,骨折远端向外约呈150度弯曲。1996年1月被迫申请病休。2000年9月6日,在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复查发现左肱骨断端向外成角,周围可见中等质量骨痂生长,骨折线尚可,内固定钢板断。经法医鉴定构成柒级伤残,第二次手术后鉴定为九级伤残。要求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赔偿因使用不合格钢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最初起诉的53140元增加至141419元。
      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辩称:1、我院植入原告杨良权体内的钢板折断原因不是质量问题造成的,而是杨良权的骨折长达八年未愈合,长期依赖钢板负重,折扭、磨损、物理性疲劳等导致钢板断裂。2、杨良权本身有过错,他既没按医嘱来院复查,又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出钢板,特别是知道钢板已经弯曲,骨折处不长骨头成角畸形的情况下,放弃治疗,过错明显。3、原告杨良权构成玖级伤残与被告治疗及钢板断裂无因果关系。4、原告杨良权的部分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当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1月6日,原告杨良权因左上臂和左胸部外伤到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上臂肱骨上段骨折,左第六肋骨骨折”。同年11月11日,该院为杨良权行“左肱骨开放整复加内固定”手术。同月20日杨良权出院时病历上载明“杨良权无特殊活动,回家休息,半年内复查。”1994年3月16日,杨良权到航天部O六六基地红星医院拍片检查,发现骨折远端向外约呈150度角,对线尚差。2000年9月11日,杨良权因退休到当阳市人民医院做体格检查时被诊断为“左肱骨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同月18日在被告处拍片检查发现左肱骨陈旧性骨折,骨不连(内固定钢板断裂)。2001年2月15日,经当阳市人民法院法医鉴定,杨良权的损伤构成七级伤残,2001年3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6月5日达成再行手术协议。1、杨良权于2001年6月11日到当阳市人民医院接受手术,取出臂内原起固定作用已断裂的钢板,并再行手术治疗;2、杨良权接受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由当阳市人民医院垫付。根据协议,杨良权于2001年6月11日至2001年7月5日在当阳市人民医院住院25天,该院对杨良权手术取出左臂内已断裂的钢板并重新植入固定钢板,当阳市人民医院垫付医疗费5796.71元。出院时医嘱休息三个月来院复查。2002年1月31日原告杨良权委托当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结论为:“杨良权被外界暴力作用,造成左肱骨骨折,内固定术,轻度影响左肩关节。其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杨良权于2001年12月18日至同月19日,两次在当阳市中医院拍片检查支付医疗费50元。庭审中,杨良权提供2001年3月20日当阳市庙前林产品经销站出具的证明,证实1996年1月杨良权病退,月工资为每月586元,病休后,每月实发200元工资,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提供2001年6月4日当阳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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