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查看王争文集
我要投稿
|
|
|
|
[案情] 原告(上诉人):覃仕琼,女,1953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清江路58号。 一审委托代理人:宋发智(系覃仕琼之夫),男,干部,住址同上。 二审委托代理人:汪开泉,湖北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邓西寿,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发林,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杨必成,该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孙昌伟,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2000年11月15日,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长阳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原告覃仕琼正在销售假冒“南极人”保暖内衣,遂立案查处。在调查中,得知原告覃仕琼销售的“南极人”保暖内衣来源于武汉市汉口三曙街27-1号康亨服饰店,其包装与正宗“南极人”保暖内衣不一致,且不具备湖北市场上应有的标识。2001年2月24日,被告长阳工商局认定原告覃仕琼经销的28套“南极人”保暖内衣为假冒商品,认为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推销冒牌商品的投机倒把行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九条及《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以长工商处字(20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覃仕琼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原告覃仕琼所经销的28套假冒“南极人”保暖内衣;对原告覃仕琼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原告覃仕琼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作出了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宜市工商复决字(2001)第03号]。覃仕琼仍不服引起诉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南极人”保暖 内衣长阳专卖店店员万红的举报材料。 2、“长阳雅戈尔服饰专卖店”店员曾远鹏2000年11月16日的陈述笔录。 3、原告覃仕琼2000年11月16日的陈述笔录。 4、被告长阳工商局工作人员于2000年11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5、“南极人”保暖内衣及其外包装和标识照片。 6、上海南极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书证及鉴定书。 7、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出具的书证。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