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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一点思考
    【 作者·张青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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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而言,刑事司法改革的实质就是,在设计程序时围绕公正和效益这两项基本价值进行重新调整,使之协调同一。所谓公正就是要对国家与公民的利益进行适当的平衡,尤其要对那些受到国家刑事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作出更加完善的保障,使得个人能够与作为追诉者的国家进行平等的理性抗争。而按照诉讼效益价值的要求,刑事诉讼应当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产生最大的诉讼收益,使诉讼活动既简便快捷,又不增加过多的经济成本。很明显,程序公正性的提高会直接以诉讼效益在一定程度上的牺牲为代价,而诉讼效益的提高又会以程序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为代价。如何解决这对矛盾?笔者认为,构建和完善刑事简易程序是走出这一困境的有效途径。本文拟就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中的最低公正标准,以及如何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谈点初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
      所谓简易程序,从其最普遍的意义上来看,是指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别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遍程序而言的。目前,刑事简易程序最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一是英美的有罪答辩及与此有关的辩诉交易程序,一是法国、意大利等大陆法国家的处罚令(the Pena1rder)程序,三是意大利1989年新建立的两种“混合式”简易程序—一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程序①。这些适用简易程序都不外乎是这样的几个标准:一是案件所涉及的罪行轻重程度,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幅度;二是被告人的自愿选择及与此有关的控辩双方的协商情况;三是包括罪行轻重和控辩双方协商等在内的复合因素。按照这样的标准进行分流:一部分重大、复杂、被告人期待获得较为完善的程序保障的案件,采用较为正规、繁琐而且保障程度较高的程序处理;而那些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被告人也自愿放弃程序性保障的案件,则采用较为简便、快捷的程序加以处理。在前一种案件中,国家可以投入较多司法资源,使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使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也得到极大的维护。而在后一种案件中,程序的公正性和基本权利的保障,则在一定程度上让位于诉讼效益的提高。这样,确保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投入得到合理的配置,并在此基础上保证普通程序改革的正当化方向,防止“公正与效率两败俱伤。②
      二、简易程序中的最低公正标准
      简易程序的适用会直接导致被告人的诉讼利益受到较大的限制,并且可能剥夺被告人获得无罪判决的机会。由于直接涉及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因此简易程序上的设计不能任意为之,而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1989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第十四届世界刑法学代表大会,通过了有关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的决议。该决议建议各国立法部门:“对简单的案件,可以采取,也应当采取简易程序,但是应确保被告人享有获知被控内容和有罪证据的权利,享有获得法庭审判的权利,包括提供证据的权利和延聘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这尽管是各国法学家对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所提出的带有学术性的结论,但也揭示出在构建简易程序时,不仅要关注诉讼效益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降低,而且还要确保被告人享有一些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不能突破简易程序应具有的最低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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