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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公证遗嘱是否有效
    【 作者·吴紫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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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世泽与被告陈世业是同母异父兄弟,父亲陈某(一九九三年去世)与母亲王某(二○○○年去世)生前婚生子女有三男一女,长子陈世业即被告,次子陈世存、三子陈世泽即原告和女儿陈桂英(已出嫁)。陈某与王某生前共有房屋上中下三大半间和四眼小屋。王某生前于2000年11月14日立下公证遗嘱,将其与丈夫陈某生前的房屋进行处分,遗嘱内容为:“大儿子陈世业分得底下的大半间及相连的小屋一眼;次子陈世存分得顶上的大半间及相连的小屋一眼;三儿子陈世泽分得中间(即香火屋)的大半间及相连的小屋一眼,其自住的香火屋后上一眼小屋,死后归三儿子陈世泽所有。”被告陈世业于1978年结婚后即一直居住在中间的大半间房屋(即香火屋)至今。2001年12月17日,原告以执行母亲遗嘱为由,要求被告陈世业搬出占有的香火屋而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父母生前(即1978年)已对其家房屋进行了处分,被告分得中间大屋的半间(即香火屋),并一直居住至今,其事实应视为该房屋已属于被告所有。王某所立遗嘱处分被告原分得的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遗嘱无效。另即使是讼争之房屋尚未处分给被告,属家庭共有财产,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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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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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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