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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
    【 作者·郭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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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为实现这一主题应该抓好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改革三件大事。司法公正与效率在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方面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它高度概括了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职责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特征和目标追求,深刻揭示了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人民法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全面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法律和法治的内在要求。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司法之基。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是新时期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期望和要求,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
    笔者认为,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我们应该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从认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出发,努力实现公正并提高司法效率。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理解司法公正中的“公正”,需从两方面进行界定,包括主观态度方面的公道正直和客观结果方面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司法公正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的参与各方,严格依照和遵循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对司法公正内涵的研究,司法界有不同的角度,国外就很盛行从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两方面来界定司法公正。传统的法学理论一直将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何谓实体公正呢?首先就是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实充分;其次则是说理要充分,裁判要正确。事实要清楚是指分清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事后能用证据加以证明和再现的事实,能产生法律后果;客观事实则不需加以证明。有的事实客观存在但不能成为法律事实。讲以事实为根据,关键也是讲以证据为根据。离开了证据就没有法律上的事实。对于裁判公正,即裁判实体公正,要求做到裁判文书上说理充分,要求做到明确法律关系,找准法律依据和透彻分析案件事实与裁判主文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程序公正,则不单指按诉讼法的规定去走程序,还要求独立、公开、平等、中立。独立是指法官在办案时主观思想意志要独立,法官心目中只有法律,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和诱惑。公正是指法院的审务活动要公正,且是指让当事人所有的请求陈述在法庭上,所有的证据提交在法庭上、质证在法庭上、认证在法庭上、道理辩证在法庭上、裁判公开在法庭上的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公开。平等是指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中立是指法官办案时要站在居中裁判的位置上,要当“裁判员”,严格执行规则,不能从行为上、感情上支持一方,偏袒一方,否则,就没有保持中立的立场。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公正的法律标准。其划分有重要的法律价值,而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表明,在司法公正的内涵中,社会历史公正和法官形象公正也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至少,在实体公正中应当突出社会历史公正,在程序公正中应当突出法官形象公正。这是一种新的界定,是从社会的标准方面来研究司法公正的真正内涵。
      社会历史公正指诉案件的实体裁判结果符合法律的本文,在社会整体上最大程度地伸张了正义,而且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其他诉讼案件具有借鉴价值。而法官形象公正,则指法官在司法诉讼的程序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内部态度所表现出的端庄文明、一身正气的外部形象。社会历史公正由社会整体正义和历史检验正义构成,法官形象公正由法官的日常司法礼仪、庭审言谈、举止和裁判文书等要素构成。
      要想真正实现司法实体公正,就必须注重社会历史公正,注重以社会历史公正提升个案的实体公正。司法的民主性也决定了社会历史公正具有独立的意义。抽象的法条从不会对应每一个具体案体,具体个案实质公正的实现需要法官真正理解法律的本意,发现最应当适用的法律,发现法律后面隐含的社会历史公正,而不是揪住个别条文而不虑其余,或对高度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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