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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抗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宜昌市葛洲坝兴园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兴园公司)。 原审被告:宜昌宏拓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宏拓公司)。 原审被告:宜昌三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宜昌三峡审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三峡会计师所)。 1993年11月28日,宜昌县乐天溪镇人民政府以乐政文(1993)38号文件向宜昌县计委申请,批准乐天溪20KT/D水厂的立项。同年12月2日,宜昌县计委以宜计字(1993)187号文件批复同意兴建20KT/D水厂立项。1995年3月18日,三峡坝区乐天溪移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县乐天溪镇人民政府为招商引资设立的,代表人即当时的镇长)与宜昌市宏拓建设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建乐天溪水厂协议书。约定工程内容:乐天溪大堰头水厂修建及经营;投资及分配形式:宜昌市宏拓建设开发公司独资1200万元,占地6亩,规模日产2万吨自来水。权属关系:建成后,所有权属宜昌市宏拓建设开发公司;工程期限:自1995年3月28日至199 6年3月31日止。双方对其它内容也进行了约定。合同甲方盖有三峡坝区乐天溪移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专用章,乙方盖有宜昌市宏拓建设开发公司合同专用章。1995年2月18日,宜昌市宏拓建设开发公司与松滋县新江口镇第二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宜昌市宏拓建设开发公司将乐天溪20KT/D水厂发包给松滋县新江口镇第二建筑工程承建,工程期限自发包方发出施工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交付使用。1995年3月26日,宜昌市宏拓建设开发公司向其发出开工通知,定于1995年3月2日正式动工。同年4月1日,松滋县新江口镇第二建筑公司设备进场, 4月3日正式动工。1995年7月25日,严家德作为宜昌三峡自来水厂筹建处的代表人与兴园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宜昌三峡自来水厂筹建处将乐天溪2万吨水厂发包给兴园公司承建,合同对承包方式、造价及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工期自1995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1日,发包方宜昌三峡自来水厂筹建处盖章,严家德签字;承包方盖有兴园工程公司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陈茂瑞的签字。同年8月8日,宜昌市宏拓建设开发公司收取兴园工程公司押金12万元。此后,兴园工程公司发现工程不实,已经有人在施工。同年9月26日,宜昌市宏拓建设开发公司与兴园工程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1)原合同定于1995年8月1日开工,经协商改为1995年10月5日;(2)发包方的原因造成承包方连续停工达3天以上,承担承包方人员工资;(3)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此后,宜昌市宏拓建设开发公司仍未如期缴付工程,兴园工程公司于1995年10月25日退出施工现场,并多次要求严家德返还押金及赔偿损失5万元。1996年2月29日,严家德以原审被告宏拓开发公司名义出具了一份原审已认定的还款协议,因原审被告宏拓开发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和赔偿义务,原审原告兴园工程公司于1998年2月9日向宜昌县人民法院提出该诉讼。该院于2000年4月30日依法追加湖北隆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审理中查明,其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本院于2000年12月25日通知其退出本案诉讼。 同时查明,1、根据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1995)宜三民初字第26号卷宗材料反映,宜昌市宏拓建设开发公司、地址宜昌市东山大道157号、注册资金7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严家德。该院(1995)宜三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查明:宜昌市宏拓建设开发公司是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法人,其营业执照于1994年9月8日前被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法人资格被注销。2、原审被告宏拓建设开发公司的变更及年度检验情况:该公司原名宜昌市宏拓建筑基础公司,1993年3月5日在宜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金30万元,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严家德,主管部门宜昌市三峡食用菌开发中心。同年8月3日,宜昌市宏拓建筑基础公司向宜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变更如下事项:企业名称变更为宜昌宏拓建设开发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950万元;经营范围增加饮料、食用菌新产品的开发、非金属矿开采等。199 4年2月23日,原宜昌三峡审计师事务所(1999年改制为宜昌三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同)根据宜昌市宏拓建筑基础公司的委托,对其申报的注册资金数额进行了验资:验资注册资金总额为949.27万元,也已审验核实,建议予以注册。同年9月8日,宜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其变更申请及原宜昌三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验注册资金报告书,审查认为符合变更条件,核准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宜昌宏拓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宜昌县乐天溪镇,法定代表人严家德,注册资金949万元,性质集体所有制。庭审查明, 1994年2月23日,原宜昌三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一份审验资报告书是虚假的。同时,1995年4月14日,原宜昌隆兴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一份验资证明存放于原审被告宏拓开发公司的工商档案中,该证明记载:被审验单位宜昌市宏拓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家德,经济性质全民,投入资本950万元。该证明是一份工作底稿。3、宜昌三峡审计师事务所,宜昌隆兴审计事务所根据财政部的有关文件,均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原来的相关资格由现在的宜昌三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北隆兴会计事务所继承。 审判: 湖北省宜昌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5年7月25日,原告兴园公司与被告宏拓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宏拓公司将乐天溪2万吨水厂工程发包给兴园公司承建。为此,宏拓公司于同年8月8日收取兴园公司押金12万元。此后,兴园公司发现工程不实,经与宏拓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的开工日期到期后,仍不能正式施工,便于1995年10月25日退出施工现场。兴园公司多次找宏拓公司要求返还押金,并赔偿前期准备的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宏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家德于1996年2月29日亲笔书写还款协议一份,约定1996年3月底退还押金12万元,若不能退还,则按延期日2元计算滞纳金,赔偿前期损失5万元,若能按时偿还,则放弃滞纳金;若工程4月份以前不能开工,应赔偿前期损失5万元。1997年12月9日,兴园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宏拓公司返还押金12万,赔偿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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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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