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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职业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 作者·李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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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法治是人类社会公正的最佳方式,而法院的超然地位,高度的司法权威,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司法公正已成为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价值观念。司法公正要从抽象的理念变为客观的社会现实,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管理体制,对法官的权利、义务、地位和作用正确定位,对法官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法官素质,是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法官职业化顺应了现代社会对法官专业化、同质化的要求,成为司法改革的首要问题。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法官职业化”的提法承继了法院内部流行的“法官精英化”的提法,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一种反思性、批判性的视点转换,从一味地注重“规则因素”强调建规立制,转换为对变动不居的“人的因素”的重视。法院职业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按照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的说法:“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一、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
      法官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要求改革必须明确总体目标,确立改革中心,有重点地推进。我国现阶段法官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效机制,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法官管理体制改革,应当以推进法官职业化为中心来进行。
      (一)法官职业化是法官履行职责的本质要求
      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独立对于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极为重要。审判是一种个性化极强的职业活动,法官依据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对法律的理解,对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为此法官必须严格遵守中立性、被动性、合法性、终极性等职业要求,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法官的职业化地位。没有职业化的法官不可能在复杂的社会利益纠纷中排除各种干扰,裁判公正就没有保证。
      (二)法官职业化是贯彻司法独立原则的必然要求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司法独立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模式下的司法独立有本质的差别。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和人大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司法独立分为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三个层次,司法权独立是前提,法院独立是基础,而法官独立是根本。没有法官职业化,法官不独立,法院独立就不能落实到具体的审判中,就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司法独立就没有实质意义。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为法官职业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法官职业化是审判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
      要解决裁判质量不高、效率低等问题,满足社会公众司法公与效率越来越高的要求,就必须赋予法官职业化的地位,因为这些问题都与法官没有职业化有密切关系。只有法官职业化才能全面落实法官责任,增强法官审判能力,保证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
      (四)法官职业化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形势发展的新要求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履行承诺,遵守国际普遍通行的规则。法官职业化是当今世界具有普遍性的现代司法原则,联合国《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第2条规定:“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判。”世贸组织规则也对司法公正、效率、统一、透明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因此,法官职业化适应了司法具有独立性和透明性这一世贸组织规则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法官职业化的改革途径
      “法官职业化”这一提法,包含了对法官职业品质的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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