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作 者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韩启禄、杜远光因胡学林违规倾倒液化气残渣燃烧致其人身、财产损失诉秭归县宏发液化气直灌站等赔偿案
    【 作者·张兰英 】

    查看张兰英文集        我要投稿
      帮助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韩启禄,男,70岁,住秭归县新县城桔苑小区县生活资料公司宿舍。
      原告(被上诉人)杜远光,女,71岁,住所同上。
      被告(上诉人)秭归县宏发液化气直灌站(以下简称宏发气站)。
      代表人罗小英,系该站负责人。
      被告(被上诉人)胡学林,男,41岁,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茅坪镇桔颂居委会三组三溪路100号。
      被告(原审)陈洪荣,男,40岁,汉族,宏发气站合伙人,住秭归县茅坪镇青龙嘴村二组。
      被告(原审)陈宏雄,男,32岁,汉族,宏发气站合伙人,住秭归县茅坪镇陈家冲村五组。
      1998年12月20日约9时,胡学林身穿印有“宏发”字样的红色背心,骑一辆自行车到地球村和市政公司收了两个液化气钢瓶送到陈洪荣、陈宏雄的液化气站灌气后,将地球村的一瓶气送给用户后就到二原告居住的楼下地面叫喊“换煤气”,韩启禄听到喊声后回答说四楼有一个,胡学林到二原告家中后,从厨房将液化气钢瓶换下来,并说二原告的液化气钢瓶比较重,有很多残渣,二原告找来杆称称后重48斤,杜远光便要求胡学林将残渣倒进自家厕所里。胡学林当时想问题可能不大,就将液化气钢瓶的阀门打开后向二原告的厕所倾倒残渣。约10分钟后胡学林将残渣倾倒完后,把液化气钢瓶提到二原告的客厅中,回到厕所去清除被液化气残渣形成冰块堵住了的大便池,当胡学林正在清除时,二原告的厨房里(生有火)突然起火,胡学林及二原告均被液化气燃烧的火烧伤,液化气燃烧爆炸后将原告价值15000元财产和该栋房屋的楼梯及玻璃等计36130.84元的财产(另案处理)损毁。
      原告韩启禄、杜远光诉称:1998年12月20日上午9时许,胡学林在楼下叫喊“换煤气(液化气)”,韩启禄应声后胡学林来到二原告家中,二原告向胡学林了解了其是“宏发气站的,每瓶气40元钱”等情况,便答应请胡学林换液化气。胡学林从液化气灶上将气瓶换下来,二原告觉得气瓶很重,并称重48斤,为保证气体装足,杜远光要求胡学林将气瓶内 的残渣进行处理,胡学林便将气瓶提入原告厕所,将残渣倒入厕所内从而引起液化气燃烧,直接造成二原告面部、双手严重烧伤,分别被评为一级和五级伤残。其家庭价值22951元的财产也化为灰烬。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胡学林及所在 的宏发气站合伙人陈洪荣、陈宏雄赔偿其损失180423. 82元。
      被告宏发气站辩称:宏发气站的负责人是陈洪荣,罗小英是受宏发气站委托的经营者,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因胡学林不是宏发气站的营销员、宏发气站与胡学林无任何劳务关系、胡学林不在宏发气站公布的营销员之列、宏发气站提交的工资表中无胡学林的名字等原因,所以宏发气站和合伙人陈宏雄、陈洪荣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胡学林辨称:1998年12月20日,其到桔苑小区叫喊换煤气(液化气),二原 告应声后,其到二原告家中准备将放在屋中间的气瓶扛走,杜远光说气瓶里有残渣,要求倒了,其表示将气瓶拿到自家里去倒,二原告怀疑不会倒,其表示就在坝子里去倒,二原告不同意就将气瓶的残渣往厕所里倒,其说这样危险,二原告坚持将气瓶的残渣倒入厕所后将空气瓶提到客厅,并说厕所被残渣堵住了,其到厕所看时,二原告要求其前去帮忙掏通,其要求杜远光找来口袋装残渣,当二原告站在洗手间,其正操作掏厕所残渣时,突然从厨房起火,二原告及其本人均被烧伤。因该事故系二原告造成且与其无关,所以其不予赔偿。
      被告陈洪荣、陈宏雄辨称:1998年8月,陈洪荣以秭归县大发公司(已破产)的名义(易燃易爆行业不允许个人经营),从桔颂居委会购买了宏发气站,同年10月开始经营,经营是与陈宏雄(系陈洪荣的堂弟)合伙,其份额未有划分,共同受益,共担风险。经营过程中对安全都要求很严,管理人员及安全员都经过了培训,其用工中没有被告胡学林,胡学林与宏发气站亦无任何关系,因此二原告的经济损失与陈洪荣、陈宏雄无关,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应赔偿原告任何经济损失。
      [审判]
      秭归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1、宏发气站雇佣了未经培训的胡学林为其销售液化气,且在销售过程中违规操作,致使二原告的人身和家庭财产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理应承担其赔偿责任。2、陈宏雄、陈洪荣作为宏发气站的合伙人,罗小英作为受委托的经营者,在宏发气站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应作为本案被告。3、胡学林是宏发气站的销售人员,在宏发气站(雇主)承担责任后不应对外承担赔偿责任。4、陈宏雄、陈洪荣辩称致二原告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属胡学林个人行为,应由胡学林负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⑴、胡学林到二原告家推销液化气时身穿的是宏发气站的背心,声称其是宏发的;⑵、胡学林在二原告人身财产受损的前一天,以本案同一身份在宏发气站给生活资料公司职工郝大翠换了液化气;⑶、在李斌等人询问胡学林时,其已陈述当天在宏发气站换了二瓶,每一瓶得3元钱;⑷、宏发气站提供的录像带和工资表,以及报送给劳动局的年检登记表相互矛盾,不能足以证明胡学林不属其雇佣;⑸、陈宏雄在李斌等人调查时已承认其是第一责任人,胡学林是直接责任人等,故本院不予支持。胡学林等人辩称二原告有责任的理由,因与液化气行业管理的规定相违背,本院不予采信。5、二原告要求赔偿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后期护理费等的请求,因其数额过高和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本文收集自互联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我要正义网免费传播。如有不妥请来信 support@51zy.cn 指正,我们将予以删除。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