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查看张兰英文集
我要投稿
|
|
|
|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韩启禄,男,70岁,住秭归县新县城桔苑小区县生活资料公司宿舍。 原告(被上诉人)杜远光,女,71岁,住所同上。 被告(上诉人)秭归县宏发液化气直灌站(以下简称宏发气站)。 代表人罗小英,系该站负责人。 被告(被上诉人)胡学林,男,41岁,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茅坪镇桔颂居委会三组三溪路100号。 被告(原审)陈洪荣,男,40岁,汉族,宏发气站合伙人,住秭归县茅坪镇青龙嘴村二组。 被告(原审)陈宏雄,男,32岁,汉族,宏发气站合伙人,住秭归县茅坪镇陈家冲村五组。 1998年12月20日约9时,胡学林身穿印有“宏发”字样的红色背心,骑一辆自行车到地球村和市政公司收了两个液化气钢瓶送到陈洪荣、陈宏雄的液化气站灌气后,将地球村的一瓶气送给用户后就到二原告居住的楼下地面叫喊“换煤气”,韩启禄听到喊声后回答说四楼有一个,胡学林到二原告家中后,从厨房将液化气钢瓶换下来,并说二原告的液化气钢瓶比较重,有很多残渣,二原告找来杆称称后重48斤,杜远光便要求胡学林将残渣倒进自家厕所里。胡学林当时想问题可能不大,就将液化气钢瓶的阀门打开后向二原告的厕所倾倒残渣。约10分钟后胡学林将残渣倾倒完后,把液化气钢瓶提到二原告的客厅中,回到厕所去清除被液化气残渣形成冰块堵住了的大便池,当胡学林正在清除时,二原告的厨房里(生有火)突然起火,胡学林及二原告均被液化气燃烧的火烧伤,液化气燃烧爆炸后将原告价值15000元财产和该栋房屋的楼梯及玻璃等计36130.84元的财产(另案处理)损毁。 原告韩启禄、杜远光诉称:1998年12月20日上午9时许,胡学林在楼下叫喊“换煤气(液化气)”,韩启禄应声后胡学林来到二原告家中,二原告向胡学林了解了其是“宏发气站的,每瓶气40元钱”等情况,便答应请胡学林换液化气。胡学林从液化气灶上将气瓶换下来,二原告觉得气瓶很重,并称重48斤,为保证气体装足,杜远光要求胡学林将气瓶内 的残渣进行处理,胡学林便将气瓶提入原告厕所,将残渣倒入厕所内从而引起液化气燃烧,直接造成二原告面部、双手严重烧伤,分别被评为一级和五级伤残。其家庭价值22951元的财产也化为灰烬。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胡学林及所在 的宏发气站合伙人陈洪荣、陈宏雄赔偿其损失180423. 82元。 被告宏发气站辩称:宏发气站的负责人是陈洪荣,罗小英是受宏发气站委托的经营者,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因胡学林不是宏发气站的营销员、宏发气站与胡学林无任何劳务关系、胡学林不在宏发气站公布的营销员之列、宏发气站提交的工资表中无胡学林的名字等原因,所以宏发气站和合伙人陈宏雄、陈洪荣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胡学林辨称:1998年12月20日,其到桔苑小区叫喊换煤气(液化气),二原 告应声后,其到二原告家中准备将放在屋中间的气瓶扛走,杜远光说气瓶里有残渣,要求倒了,其表示将气瓶拿到自家里去倒,二原告怀疑不会倒,其表示就在坝子里去倒,二原告不同意就将气瓶的残渣往厕所里倒,其说这样危险,二原告坚持将气瓶的残渣倒入厕所后将空气瓶提到客厅,并说厕所被残渣堵住了,其到厕所看时,二原告要求其前去帮忙掏通,其要求杜远光找来口袋装残渣,当二原告站在洗手间,其正操作掏厕所残渣时,突然从厨房起火,二原告及其本人均被烧伤。因该事故系二原告造成且与其无关,所以其不予赔偿。 被告陈洪荣、陈宏雄辨称:1998年8月,陈洪荣以秭归县大发公司(已破产)的名义(易燃易爆行业不允许个人经营),从桔颂居委会购买了宏发气站,同年10月开始经营,经营是与陈宏雄(系陈洪荣的堂弟)合伙,其份额未有划分,共同受益,共担风险。经营过程中对安全都要求很严,管理人员及安全员都经过了培训,其用工中没有被告胡学林,胡学林与宏发气站亦无任何关系,因此二原告的经济损失与陈洪荣、陈宏雄无关,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应赔偿原告任何经济损失。 [审判] 秭归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1、宏发气站雇佣了未经培训的胡学林为其销售液化气,且在销售过程中违规操作,致使二原告的人身和家庭财产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理应承担其赔偿责任。2、陈宏雄、陈洪荣作为宏发气站的合伙人,罗小英作为受委托的经营者,在宏发气站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应作为本案被告。3、胡学林是宏发气站的销售人员,在宏发气站(雇主)承担责任后不应对外承担赔偿责任。4、陈宏雄、陈洪荣辩称致二原告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属胡学林个人行为,应由胡学林负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⑴、胡学林到二原告家推销液化气时身穿的是宏发气站的背心,声称其是宏发的;⑵、胡学林在二原告人身财产受损的前一天,以本案同一身份在宏发气站给生活资料公司职工郝大翠换了液化气;⑶、在李斌等人询问胡学林时,其已陈述当天在宏发气站换了二瓶,每一瓶得3元钱;⑷、宏发气站提供的录像带和工资表,以及报送给劳动局的年检登记表相互矛盾,不能足以证明胡学林不属其雇佣;⑸、陈宏雄在李斌等人调查时已承认其是第一责任人,胡学林是直接责任人等,故本院不予支持。胡学林等人辩称二原告有责任的理由,因与液化气行业管理的规定相违背,本院不予采信。5、二原告要求赔偿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后期护理费等的请求,因其数额过高和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