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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万林、彭国芳诉三峡大学医学院附医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 作者·闫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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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蒋万林,男,湖北储备物资局736处职工。
      原告彭国芳,女,无职业。
      被告三峡大学医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
      原告蒋万林、彭国芳之女蒋小敏(生于1974年9月3日,当阳卷烟厂职工)因双侧卵巢囊肿伴下腹疼痛于1998年8月22日到被告附属医院就诊,附属医院以双侧卵巢囊肿收住院。蒋小敏住院后,附属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双侧卵巢肿瘤,决定完善各项相关检查,手术治疗,并根据术中情况,决定手术范围。附属医院将对蒋小敏卵巢肿瘤施行手术治疗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通知蒋万林,蒋万林在手术申请书上签字,同意接受手术治疗。1998年8月24日,附属医院对蒋小敏实施下腹剖腹探查术,术中诊断为胃癌并双侧贸巢转移。遂切除左侧卵巢、阑尾及全大网膜后关腹,同时实施上腹手术行胃癌根治术。1998年8月31日,附属医院开始对蒋小敏实施化疗,方法为隔日用药。嗣后,蒋小敏出现发烧,恶心、呕吐、腹泻,白细胞减少、血小板下降等明显的化疗反应。9月17日,附属医院停止化疗,并给予相关治疗及处理。9月19日,蒋小敏出现全身广泛性皮下出血,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蒋小敏死亡后,蒋万林、彭国芳与附属医院发生医疗纠纷,蒋万林向宜昌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认为蒋小敏系因“临床化疗中毒死亡”,应为“医疗责任事故”。宜昌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于1999年6月15日作出《蒋小敏医疗事件鉴定书》,其分析意见为“该病员诊断‘胃溃疡癌变并小弯侧淋巴结、大网膜及双侧卵巢转移’成立。手术治疗及术后化疗是及时、必要的。病员死亡原因是疾病晚期及手术创伤致其不能耐受化疗而最终出现骨髓抑制及感染、出血等严重并发症所致。医院在治疗中存在化疗药物应用不尽规范及化疗停止不及时的缺陷。”其鉴定结论为,“根据《湖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医疗事件不属医疗事故”。1999年11月17日,宜昌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关于蒋小敏医疗纠纷的有关问题再次讨论的意见》,认为:1、病员临床诊断成立;2、附属医院对病员的手术和化疗前的辅助检查欠完善、术后至开始化疗间隔时间过短、化疗药物的联合应用不尽规范、化疗停止不及时等缺陷,并再次确认蒋小敏的死亡为其严重并发症即感染所致,此医疗纠纷不属医疗事故。
      蒋小敏自1998年8月22日到附属医院住院至1998年9月19日死亡出院,共计28天,期间,由蒋万林、彭国芳陪护。蒋小敏住院共支付医疗费22482元。
      [审判]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1、本案属患者蒋小敏因病在附属医院诊疗期间死亡而产生的患者家属蒋万林、彭国芳与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蒋小敏究竟身患何种疾病是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2、蒋小敏患胃癌是事实。附属医院对蒋小敏进行手术和术后化疗,其治疗原则是正确的。但是,化疗的毒副作用较大,它可导致骨髓抑制,白细胞、血小板减少,其中粒细胞减少或缺乏是一种危及生命的临床急症。附属医院在施行这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治疗即化疗时,并未按要求取得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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