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查看刘玉华 朱友学文集
我要投稿
|
|
|
|
[案情] 原告李永志。 被告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 被告钟建锋。 被告钟建锋是工商局干部。1999年7月27日,钟建锋驾驶该局两轮摩托车到本县渔关镇其好友李秀平(原告之子)处去玩。钟建锋与李秀平等好友一起在“文毛子”酒家饮酒、聚餐。之后李秀平驾驶该摩托车将钟建锋、唐某带到“小妹发廊”洗完头,李秀平骑该摩托车载着唐某于当日在该镇发生交通事故,李死亡、唐重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秀平酒后驾车,车速控制不当,判断失误,与停于道路右侧的大货车左尾相撞,李秀平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认为,被告钟建锋将摩托车交给无驾驶执照的李秀平驾驶,并且明知其酒后驾驶而不制止,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工商局应承担赔偿责任和垫付责任。原告多次找两被告索赔,并经交警调解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安葬费3200元、死亡补偿费32400元、精神损失2000元,合计37600元。 被告钟建锋辩称,我洗头时将钥匙放在案台上,李乘我不注意,未经我允许,擅自拿钥匙将车骑走,车辆损坏已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要我负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工商局辩称,本局车辆管理制度完善,措施健全。原告酒后无证驾驶,造成损害结果,完全与被告无关。被告钟建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局也不能履行垫付义务,更不能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李永志的诉讼请求。 [审判]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 李秀平驾驶机动车因交通肇事而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部责任。该车辆管理人被告钟建锋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因此无责任;该车辆所有人被告工商局对该交通事故发生无过错,也无责任。故原告李永志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十)项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应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给予适当赔偿。理由是:李秀平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其死亡后果发生,其行为是造成这一后果的主要原因。车辆所有人被告工商局及被告钟建锋对该机动车管理不善、致危害结果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