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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诉讼契约
    【 作者·谷晓峰 韩用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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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契约所面临的问题,是作为公权的法院审判权与作为私权的当事人诉权之间的如何相互作用。对于契约、契约自由等概念,我们相当熟悉,但契约、契约自由历来被视为适用于实体法领域而为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研究的范畴,一直未在民事诉讼领域引起重视和关心。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所在,是合同法乃至民法的固有理念。这是因为合同法甚至民法范围内,调整的是当事人私权;与此不同,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审判权已经出现,有的甚至对诉讼进程起主导决定作用。尽管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国家审判权对于诉讼进程所起作用不同,由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已不仅涉及当事人私权,诉讼契约的法律效果相对复杂。诉讼契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但是否对审判权形成 制约,以及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形成制约,值得研究。
      一、诉讼契约
      所谓诉讼契约,指当事人之间以直接或间接发生民事诉讼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法院对诉讼契约是否进行干预?其本质在于法院是否干预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此处讨论的处分权,与实体法上如抛弃所有权、免除债权不同,与一般意义上的处分诉讼权利如放弃上诉、放弃申请回避权也不同,它指诉讼当事人就有关诉讼事项达成合意产生处分权,因此,当事人之间对于处分的诉讼事项并无争议。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1、肯定说。这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是公法,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公法关系,这种公法上法律关系不得由当事人以私人间的诉讼契约加以随意变更。因此 ,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上或诉讼外所作有关诉讼程序和实体内容的合意,必须严格限制其合意的诉讼内容和范围。只有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合意,才被严格适用。否则,法院工作效率和程序的安定性将无法得到保障。2、否定说。这种观点认为:对于诉讼契约,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意也不当然禁止。随着现代公法、私法之间的交融,民事诉讼法上的处分原则与选择主义就是私法自治在公法领域的直接延伸。我们承认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享有支配和处分权,在当事人要求国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国家必须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处分权;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果 当事人具体地就某个诉讼行为约定实施或不实施,或对争执的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合意,只要其合意内容符合民事诉讼目的,即使这种约定或合意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解释为法律禁止的必要。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在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下,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处于主宰地位,对当事人处分权的漠视使诉讼契约原则上不被认可,只有有限 的例外。如调解、撤诉等,但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使调解、撤诉亦需经法院审查认定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同时,不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亦可启动再审程序,可见当事人的处分权并未对法院审判权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制约关系。而从处分原则的本质分析,处分权的行使以权利主体单方意志决定为的行为,且能产生相应法律效果,并不需要另一主体的审查准允才具有意义。现代民事诉讼理念强调对当事人处分 权的尊重,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意思自治得以扩张,法院职权干预被逐渐淡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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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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