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查看王春晖文集
我要投稿
|
|
|
|
一、制定法的现状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描述: (一)异议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我国的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而对执行机关的民事执行行为提出的不同意见。由此可见,执行异议是为维护案外人实体上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应属于实体上的救济方法。在实践中,我们通常没有严格区分执行异议的概念,将第三人异议、执行关系人提出的任何异议均称为执行异议,这是不妥当的。 1、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1)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都不是执行异议的主体,只有当事人之外的,权益受到执行机关损害的人才能成为执行异议的主体。 (2)只能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除非另有执行名义,不能撤销已结束的执行行为并恢复原状,案外人提出异议没有实际意义,应另案起诉,通过新的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异议的内容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执行规定第70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因此可以认为,异议的内容必须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在实践中,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主张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其中以所有权异议最为常见。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况下,有些债权人也可能提出异议。如房屋承租人在法院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时提出的优先购买权和继续承租权。 2、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对于案外人异议的处理程序,如前所述,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民诉法第208条规定的由执行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但法定程序不明确。有些学者认为208条本身就是确定了一个审查程序,即由执行员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并且,执行员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也就是说,执行员进行的审查是最终审查。这也是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但这种观点是有缺陷的。首先,既然案外人异议的内容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权利主张,表明案外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已经发生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这种争议应当通过审判程序予以解决,否则就难以保障案外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由执行员最终审查就意味着不经审判程序就可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这显然是违背法理的。其次,执行程序的首要价值应当是效率,即执行机关依据执行名义,以迅速、廉价、适当的方式采取执行措施促使或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将复杂的实体争议交由执行机关处理,必然与其职能相背离,也与执行的价值背离。 根据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