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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上诉人):王钟庆,女,退体教师。 被告(被上诉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长阳国土局)。 原告王钟庆于1993年购买了居民吴芝芬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刘家湾中的旧房4间,1995年在向被告长阳国土局聘用的工作人员李顺刚提交了办证有关资料和费用后,取得了长政(城)建用地批文第95225号《个人用地许可证》。2002年4月25日,原告王钟庆持长政(城)建用地批文第95225号《个人用地许可证》(复印件)书面申请被告长阳国土局换发《个人用地许可证》。被告以长政(城)建用地批文第95225号《个人用地许可证》来历不明,其内容多处矛盾,不是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为由,拒绝给原告换证。亦未对原告的书面申请给予答复。故引起诉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02年7月24日给原告发送了长土资函(2002)19号《关于对王钟庆申请换发土地使用证的回复》。原告在知悉该回复内容后,表示不撤诉,仍坚持对被告的不作为行为进行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原告王钟庆2002年4月25日给被告长阳国土局递交的关于请求换发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书。2、原告王钟庆所持的长政(城)建用地批文第95225号《个人用地许可证》复印件。3、一审法院的开庭审理笔录。4、一审法院2002年7月19日依职权对李顺刚所作的调查笔录。5、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95年非农户个人建设用地登记表。6、长土字(1994)21号《城镇土地登记人员分工》。7、被告2002年7月24日作出的《关于对王钟庆申请换发土地使用证的回复》。 [审判]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及《土地登记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原告王钟庆申请换发《土地使用证》,被告长阳国土局具有作出是否登记发证的法定职责。 2、被告长阳国土局在原告王钟庆提出书面申请后,应对原告是否交齐登记发证的资料、是否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等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按规定给原告登记发证的决定。但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明确的书面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原告诉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予支持。但是,被告在诉讼期间已给原告作出了关于申请换发土地使用证的回复函。 3、原告王钟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且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依法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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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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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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