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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李金龙,男,宜昌市供电局葛洲坝分局工程师。 被告向汉祚,男,个体工商户。 原告李金龙系《长江三峡》画册的著作权人,李金龙委托湖北美术出版社出版《长江三峡》画册,于2002年9月3日出版。定价70元,批发价18—22元。从2003年2月以来,原告在宜昌市发现多处摊点销售该画册的盗版复制品。2003年7月15日,原告李金龙发现被告向汉祚销售盗版的《长江三峡》画册,便以每本30元的价格向向汉祚购买了两本。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03年8月18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盗版的《长江三峡》画册;2、在《三峡晚报》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4、赔偿取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共314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向汉祚辩称:销售盗版的《长江三峡》画册属实。但盗版的《长江三峡》画册是从桑少文(系李金龙的连襟)处批发的,李金龙应找桑少文索赔。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人不应承担责任。 [审判]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李金龙对《长江三峡》画册享有著作权。向汉祚销售复制的《长江三峡》画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该《长江三峡》画册属于侵权复制品。向汉祚销售该《长江三峡》画册未尽到注意义务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李金龙对该作品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著作权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损害了李金龙的合法权益,向汉祚应承担停止对李金龙所享有的《长江三峡》画册著作权的侵害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向汉祚辩称其销售的《长江三峡》画册是从桑少文处批发,李金龙应找桑少文索赔的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该关系并不影响其对李金龙承担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故向汉祚辩称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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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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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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