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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权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以后,法律赋予了案件当事人(权利人)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其民事权利的途径,即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程序”。通过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债权人的利益从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一种请求权、一种对债务人履行行为的期待,转变为现实,使之真正获得其权利所指向的标的,使损害得到补偿、失去的东西得到回复、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正义得到伸张。那么,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应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执行权,从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下面笔者就执行程序中民事强制执行权的行使规则及执行权行使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与大家共同进行粗浅地探讨。 一、民事强制执行权行使的重要性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实现有两种途径,在司法理论上称为两种救济,即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及权利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商或义务方自觉地履行义务来得到实现,这就是所谓的自力救济。那么,经自力救济无效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便成了唯一的、也是最后的有效办法,这就是所谓的公力救济。除此以外,当事人采取其他任何手段来实现其权利,均属非法行为。因此,执行权的行使是否规范、有效,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的能力问题。执行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制及人民法院的权威性,甚至影响到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整体形象。近一段时间以来,有一种说法,称为“司法无能”,就是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的权利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公力救济”仍无法得到实现。这使权利人一方对法律失去信心,对人民法院失去信任,甚至对党和国家的执法能力产生怀疑。这样,往往会迫使当事人采取某种非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如自行扣留他人财产,甚至非法拘禁人质,还有的动用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采取劫掠、绑架等手段进行收债,这些违法行为将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执行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又是连接政府行政工作、民间仲裁工作、公证机关公证工作、银行收贷工作、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财产评估工作、财产拍卖等工作的窗口。执行工作的重要性,随着“执行难”问题的日渐显现,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同时,也给每一个执行法官行使民事强制执行权的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与困惑。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在日渐增强,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执行法官能够依法规范、正确、有效地履行好宪法、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行使好民事强制执行权,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公正性,维护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民事强制执行权的行使规则 从我国现有的宪法、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我国人民法院的民事强制执行权有以下几种权能并相应规定了各项权能的行使规则: (一)司法审查权。司法审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人民法院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凡确认其有明显违法问题,侵犯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并可同时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2、人民法院审查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260条和我国仲裁法第58、70、71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证据是伪造的或者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可以依法作出予以撤销裁决或者不予执行裁决的裁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审查,认为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予以撤销或者不予执行。3、人民法院审查公证债权文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对于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时,人民法院应当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凡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则裁定不予执行。 (二)执行命令权。 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受理权利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首先表现出的国家强制力是基于司法审查之后,向被执行人制发强制执行命令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的规定,执行机构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通知书中有责令内容,其本身具有命令的效力,即被执行人须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债务。但是,由于从被执行人到社会各界,尚未把执行通知视为执行命令,导致一些被执行人利用通知的履行期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这是执行程序中立法不明、执法不严的一个问题。实践中率先补此缺憾的是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在执行权分权运行中增加执行命令权,由执行法官制发执行命令书,用以强化执行通知书的强制力,收效显著。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强制执行权多系由法官制发执行命令,被执行人必须唯此命令是从,否则,若无正当理由拒担义务,则可能被追究藐视法庭罪。 (三)执行保全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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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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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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