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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之概观
    【 作者·遥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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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它的公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这个决定既是历史经验的结晶,又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它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沿革
      实行陪审员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但是,由于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严重影响了这项制度的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形势发展需要,体现司法为民,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必须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案件审判活动的一项司法制度。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审判组织形式,是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的一种有效机制,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广泛采用。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都有规定,实践中经历了逐步发展变化的过程。
      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来源于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的有关法律规定。在1930年,通过借鉴苏联的审判经验,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或裁判条例》,其中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以后各革命根据地都先后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及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每审判一次必须调换2人,无选举权者和未满16岁的人不得当选为陪审员。陪审员在陪审期间,保留其原来的中等工资,主审与陪审员在合议庭决定判决时,以多数意见为准。由此可见,在当时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审判案件,享有同等的权力。1949年9月的《共同纲领》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新中国建立以后,陪审制作为体现司法的大众性、群众性的重要标志的人民陪审制度在法律上被确认下来。如1951年中央人政府通过《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1954年颁布的宪法第75条确认“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从而将人民陪审员确认为一项宪法制度。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按照该法的规定,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都应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963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了“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其中要求在基层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两年,而在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则采取临时邀请人民陪审员的办法。
      在“文革十年内乱”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整个司法制度一样,基本上被废除。尽管当时一些造反组织,提出所谓群众专政和群众审判,但实际上是实行白色恐怖,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全是背道而驰的。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开始重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恢复。1979年通过并于199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我国先后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确认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并对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地位、权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并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也是我国法律历来所采纳的一项制度。
      二、坚持陪审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司法为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在审判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倡导政治文明建设的今天,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更加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的原则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督促法官秉公办案,帮助法官避免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防止法官专断。专家型陪审员更是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助于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更为重要的是,代表民意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结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容易为社会公众所信任和接受,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体现了新世纪最核心的司法理念--司法为民的思想内涵。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和新的起点。通过立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强司法制度建设和重要内容,是按照党的十六大的要求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巩固这项改革的成果,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深化,将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决定》的通过、颁布和施行,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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