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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市医疗纠纷案件之成因分析及法律适用
    【 作者·廖朝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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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据统计每年呈20%的上升幅度,并且诉讼标的越来越大。这类案件由于涉及较多的医疗专业知识,审理思路与其他民事案件有较大的差异,又关系着患方的生命健康权利和院方的医疗声誉,双方的矛盾容易激化,如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前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当前我市医疗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
      (一)社会因素。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命健康等基本人身权利越来越重视,依法维权意识逐步提高,民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又不断完善。特别是近三年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则》、《人身损害赔偿》等有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为广大患者及其亲属主张权利创造了有法可依的条件。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市社会中介组织不断健全和完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医学鉴定机构为医患双方获取证据,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服务。另外,近年来,医疗机构受到市场需求化的影响,医院在转型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管理上、体制上存在的弊端,尤其是医德医风方面存在的如药品回扣、手术红包等问题不断受到新闻媒体的披露,导致医院的社会公信力下降,患者方对医院的诊疗护理行为存在不信任感。
      (二)医方的过错。笔者对我市两级法院近3年来所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随机调阅了25件卷宗,发现因医院方单方有过错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为16件;双方存在混合过错的有3件;医院方无过错的有6件。可见医院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过错是产生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三)患者方的认识错误。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对专业性的医学知识、医疗规章制度的了解,甚至因未达到某种目的,从而对出现的医疗后果不能正确理解,导致纠纷。主要表现为:1、对突然恶化的疾病缺乏正确的认识。患者及其家属对疾病的多样性症状与结果表现认识不足,往往将原因不明的突然死亡归结为医务人员的误诊误治,并且对医院方为了查明死因进行尸体解剖不予配合,导致不能正确查明死因。2、对疾病的自然转归出现的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对于有些疾病通过手术治疗后,很容易出现并发症或者遗留后遗症的客观医疗行为所致的结果,患者方缺乏足够的了解,误认为是医疗不当所导致的结果,引起纠纷。
      二、当前我市医疗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因诊疗护理过失所致的医疗纠纷。这是当前我市医疗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类型。疾病的诊断治疗主要是医生的职责,误诊误治主要也是医生的过失所致。但医疗行为是一项合作性很强的工作,对疾病的诊断治疗需要医技科室的辅助,需要护士的全程参与,还需要后勤保障的支持,以及医院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尤其是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因此,不管是医生,还是护士,不管是化验员,还是药剂师,甚至是洗衣房或做卫生的职工,任何一个环节的过失都会导致医院承担医疗民事赔偿责任。如王某被当阳市某医院因误诊为胆囊结石错误手术的医疗损害赔偿案。2003年2月16日,王某因右上腹疼痛1年有余,呕吐、腹泻4天后,到当阳某医院内科住院治疗,经B超检查被诊断为胆囊结石(填满型),次日转入外科进行治疗,经B超再次检查为胆囊结石(填满型)。医院方在征得王某同意后,对其施行电视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手术过程中发现王某属于先天无胆囊,仅发现其肝脏面与大网膜有轻度粘连,遂对部分实施了松解手术。之后王某以医院误诊为由向法院起诉。这是一起因医技人员辅助诊断错误所致的医疗纠纷案件。又如,李某因感冒到宜昌市某医院治疗,在输液时,该医院某护士因疏忽大意将给一名癌症病人治疗癌症所输的药液,输入李某的体内。再如某医院洗衣房职工张某,将应该消毒的被服,用过氧乙酸消毒浸泡的时间不够,后该被服发到临床科室后,引起新生儿细菌感染。
      (二)医疗产品质量缺陷所致的医疗纠纷。医疗产品质量缺陷,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使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用产品质量标准,使用后造成患者健康受到损害,如内固定钢板的锈蚀、断裂、注射器不洁净引发的感染等。如杨某与当阳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该医院治疗,该医院诊断为杨某右臂骨折,经手术施行内固定术。术后,因内固定钢板在体内发生断裂而引发纠纷。诉讼中,经鉴定钢板存在质量问题。
      (三)输血导致的医疗纠纷。目前,因输血导致异常反应或感染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十分突出。在给患者进行输血治疗的过程中,医疗人员由于对血液的血型检查、品质检查等存在的过失,对接受输血的患者输血后出现的反应与症状没有进行及时的观察和处理,导致接受输血的患者出现输血反应或输血感染。
      1、因输血反应发生的纠纷。如周某与宜都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周某已流产两胎,第三次怀孕六个月后,因胎动消失4天,到宜都市某医院住院,经B超诊断为死胎,行引产术。术前,周某经检测为AB型血,中度贫血。手术中,因胎盘粘连即行人工剥离胎盘造成术中出血1100毫升。周某出现心慌、头昏和血压下降等失血性休克症状和体征,需要紧急输血。医院在给周某输入AB型RH阳性血液过程中,周某出现溶血反应,后急送宜昌市中心医院抢救,宜昌市中心医院查明周某的血型为AB型RH阴性血。出院后,周某起诉宜都市某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宜都市某医院在给周某施行手术前,是否需要检查RH血型?该医院认为,周某输血后出现溶血性反应,是因输入AB型RH阳性血引起的。在汉族人群中,绝大多数人为RH阳性,RH阴性非常少见,特别是AB型RH阴性血更加少见。周某是AB型RH阴性血,在汉族人群中非常稀少,且引产后出现大出血,有紧急输血的临床特征,属于急诊抢救病人。根据卫生部卫医(2000)84号文件关于《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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